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保險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丁○○
丙○○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__分之__;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元,並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陳述:
(一)被告__係____,於██████在____,刑事部分經█████以__年度__字第__號刑事判決處被告徒刑__在案。
(二)原告受傷後,自██████起,至██████止,支付醫藥費新新台幣(下同)███████元。
(三)原告受傷,自██████起自██████止不能工作,有____醫院出具之診斷書可證。原告現任____每月收入███████元,因受傷而損失收入███████元,有____為證。
(四)原告因身體受傷,精神肉體所受痛苦甚大,故請求非財產上損害金額███████元。
(五)右述各項損害,均係被告____不法侵害所生之結果,其餘被告為____,對於原告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證據:提出:
乙、被告方面:
壹、被告__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
三、證據:
貳、被告__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
三、證據: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___於██████,____致原告____部、____部、__、__、__、__、____受傷,刑事部份經█████判處____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診斷書、前開法院_年度__字__號刑事判決書為證。
二、被告____雖辯稱
三、被告____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既經認定,其餘被告復為被告____之____,對於原告因而所受之損害,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四、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費用,是否應予准許,分述如次:
(一)醫療費____元部份:查其中____元,未經提出醫師處方,難認係醫療上之必要費用;與被告賠償責任無關;又診斷證書費,亦非醫療上之支付,均不應准許。其餘醫療費███████元,依原告所受傷害及各收據載明醫療費別,自屬治療上之必要費用,共計███████元,應由被告連帶賠償原告。
(二)工作損害金███████元部分:原告主張受傷後,自██████起,至██████日止,不能工作,有____醫院診斷書可證;而原告原在任職,每月可得███████元,亦有____可證。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期間內之損失,自應准許;其計算為███████元,原告請求賠償工作損害金,其超過███████元部份之請求,不應准許。
(三)精神慰藉金███████元部分:查原告受傷多處,肉體、精神受極大痛苦,本院斟酌實際情況,及兩造之身分、地位,__,原告請求███████元,自嫌過高,應予核減為███████元,方屬公允,逾此數額之請求,為無理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其勝訴部份,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不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周靜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記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記二不得上訴。
附記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上訴僅得以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瑞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