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十四號
原告庚○○複代理人己○○被告戊○○
丁○○甲○○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余仕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楊美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