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調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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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調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楊智聿
代 理 人  張立宇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rteHairStyle合夥即 葉婉婷謝米琪 、何
信志間因返還合夥財產等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
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交
付合夥事業財務帳冊等,因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其調解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7萬6,000元,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2萬6,000元,則依同法第77條之20規
定,應補繳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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