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劉人豪
原   告  李小娟
被   告  范揚琪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竹北簡字第29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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