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906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北簡字第906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世華
被   告  黃雯榮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北簡字第906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5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7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
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寶樺
  書記官 陳福華
  通 譯 楊智順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柒拾柒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准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0年10月8日與萬泰銀行訂立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
具循環使用。詎被告自94年4月14日起未依約給付,尚積欠
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149,777元;前述本金債權自94年3
月11日起至94年4月13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利息;前述
本金債權自94年4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
,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遲延利息
。而萬泰銀行已於94年8月11日將系爭債權讓與原告(原名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5年2月3日登報公告等
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
易記錄一覽、債權讓與證明書、民眾日報、公司變更登記表
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
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
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陳福華
法官蔡寶樺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福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合計1,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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