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調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七日內,來院閱卷後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院已依職權調得被告等人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原案資料,原
告應前來閱卷後,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併檢附被告最新
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原告以上應以補正書狀併按被告人數附繕本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