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81號原告 陳信宏
張詩函 陳秋龍 康素菊 陳子瑜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陳信宏
張詩函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秀枝 律師被告 吳映靜
建昇蕾絲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世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李美燕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翰昇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