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2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嘉秀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7022號被告洪嘉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被告另案經觀察勒戒完畢為由簽結在案,該案扣得之海洛因1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明文規定;又海洛因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查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驗後檢出海洛因成分(即驗前淨重0.0541公克,驗後淨重0.052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06年9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誤,而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1個,殘留有上述毒品且無法析離,應與毒品同視,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育嫻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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