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志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372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長袖上衣及長褲各壹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7268號被告賴志銘犯商標法之罪,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
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8年3月16日期滿。扣案之仿冒商標之長袖上衣1件及長褲1件等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2月11日以106年度偵字第37268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08年3月16日期滿一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扣案「ADIDAS」商標長袖上衣1件、長褲1件,確屬仿冒「ADIDAS」商標之商品,且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查詢結果等在卷足證,故聲請人聲請就上開物品單獨宣告沒收,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