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葉宇翔選任辯護人周信宏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宇翔於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宇翔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9日訊問後,認被告涉有強盜罪嫌,所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情形,其逃匿及規避刑事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可能性甚高,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自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並於同日裁定羈押。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核本件羈押原因雖仍存在,惟本件已言詞辯論終結,並已定於108年7月31日宣判,並斟酌被告之家庭狀況、經濟能力等情狀,認被告如能確實具保並限制住居之情況下,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如主文所示之其住居所。另本裁定業於108年6月12日當庭宣示,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21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卓怡君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項珮欣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