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 律師被告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八九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略稱:原告與被告乙○○為夫妻關係,本應互負維持貞操之義務,以維持婚姻之美滿,詎料被告乙○○竟背離婚姻之義務,而與被告丙○○通姦,嚴重破壞夫妻間之圓滿和諧,並造成原告名譽損毀及基於夫妻關係間之身分法益受侵害,並蒙受鉅大精神之痛苦。本件被告二人共同以背於善良風俗之通姦行為,損害原告之名譽及基於夫妻關係之身分法益,原告自得向被告二人請求連帶賠償。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對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所造成破壞之程度,並導致原告所受精神之痛苦等一切情狀,爰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一百萬元以資慰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乙○○被訴妨害家庭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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