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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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補字第18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