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沙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24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損壞他人之門,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樹枝壹
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與綽號「 阿文 」之成年男子,共同以樹枝破壞被
害人之門,對於他人居住安全自有危害。又被告犯後坦承犯
行,態度良好,且本件遭毀損之物為告訴人之後門,且已使
用多年,價值不高,被告犯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
情狀,認檢察官請求量處有期徒刑六月,殊嫌過重,應以如
主文所示之刑為適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五
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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