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丁○○
代 理 人  張清浩 律師
相 對 人 旺成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丙○○即 志泉 起重行
共   同
代 理 人  張建鳴 律師
       劉大新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昌羲 律師
相 對 人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2年6月23日上午某時許,
受雇主即被告旺成起重有限公司之指示,前往位於台北縣○
○鄉○○路○○○號、102號之被告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林口廠內,就被告丙○○即志泉起重行向南亞公司承攬之
設備吊運工程,從事搬運重機械及安裝機器等作業,嗣於同
日上午10時,於作業進行中,因該工地內之鋼板斷裂,壓擊
原告,致原告受有左側血胸、骨盆骨折、右橈骨骨折等職業
傷害,為此,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之規定請求准予
裁定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
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
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定
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3年度勞
訴字第51號、台灣高院法院95年度勞上字第33號卷,核閱屬
實;且依本院另行調取之聲請人財產歸戶、勞保局電子資料
所示,聲請人目前並無工作且無任何所得,名下僅有1600CC
自小客車1輛。而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損害賠償事件,
現已由本院受理在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
資料所示,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
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尹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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