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7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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