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六О六號
自訴人乙○○右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條前段、及同法第四百零八條前段所明定。本件抗告人即自訴人對本院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請自訴人補正被告丙○○、甲○○之確實年齡、籍貫、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及補正所有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之裁定,不服該裁定而提起抗告,因本院上開裁定係屬訴訟程序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依上開規定本件抗告法律上不應准許,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陳得利法官黃松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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