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94號原告協建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昭峰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新農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 律師
蔡青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請兩造於七日內具狀補正以下事項:
一、被告應就被告法人格及甲○○法定代理權是否消滅問題表示意見(甲○○已具狀表示其非法定代理人)。
二、原告應補充說明:95年4月19日補充陳述⑵狀第四點與95年6月6日綜合辯論意旨狀第七項所述不符之原因?
三、被告應就原告主張工程款計算方式中表示有扣除尚未裝設之部分總計400萬元部分及原告綜合辯論意旨狀中關於乙項、關於結算付款條件是否成就一節表示意見)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