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4年度宜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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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補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江阿蕊
上列聲請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記載相對人 黃款 、 黃魩 、江
淑珍、 江秋山 、 江淑美 、 江怡宏 、 黃日春 之住所或居所及其年籍
資料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聲請人陳稱門牌號碼宜蘭縣○○鄉○○村○鄰○○路○○號房
屋及其坐落基地宜蘭縣○○鄉○○段○○○○段000000地號
(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其於民國56年間購買,借名登記於被
繼承人 黃水池 所有,嗣被繼承人黃水池於103年5月20日死亡
,系爭不動產即由相對人黃款、黃魩、 江淑珍 、江秋山、江
淑美、江怡宏、黃日春繼承,並請求相對人應將系爭不動產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所有等語。惟聲請人僅列相對人黃
款送達地址,欠缺相對人黃魩、江淑珍、江秋山、江淑美、
江怡宏、黃日春之住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聲請人應持本裁
定向戶政機關查明,並應將如附表所示之資料依序整理成冊
陳報到院補正,附此敘明。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靜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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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補正資料│
├──┼─────────────────────────────┤
│1│被繼承人黃水池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被繼承人黃水池之繼承人有無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法院查詢結果│
││。│
├──┼─────────────────────────────┤
││若上開繼承人(一人或數人)死亡者,其除戶戶籍謄本、其繼承人│
│2│戶籍謄本、其繼承系統表、該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聲請限定或拋棄│
││繼承之法院查詢結果。│
├──┼─────────────────────────────┤
│3│宜蘭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及建物謄本│
││暨異動索引、門牌號碼宜蘭縣○○鄉○○村○鄰○○路○○號房屋之│
││房屋稅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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