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1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林忠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成峰貿易有限公司、 陳淨芬 、顏楊
寶猜、 顏麗芬 、 顏麗蘭 、 顏麗華 、 顏聰賢 及 顏德峯 間請求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壹佰貳拾貳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