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40號
原 告 姚木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科員 紅欣佑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