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40號
原   告  姚木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科員 紅欣佑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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