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六小字第16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張景銘
被 告 曾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
之二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