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86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8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七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㈣字第三六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原審係依(舊)森林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論處毀棄保安林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劉敬一法官林增福法官楊商江法官邵燕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