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三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家宏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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