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0年度東小字第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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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東小字第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訴訟代理人  方珮羚
被   告  陳世光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東小字第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起至一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
延利息,及自民國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鄭志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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