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2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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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2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1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警員於民國95年7月10日晚間11時40分許,在桃園縣○○鄉○○路、民有路口查獲被告施用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淨重共0.41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2.172公克,而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34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扣案物係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調科壹字第08001156
6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管檢字第0950010619號鑑定書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鑑定通知書及鑑定書後,除扣案如附表編號2之毒品經鑑定結果係甲基安非他命,聲請人認係安非他命,尚有誤會,應予更正外,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至菁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41公│包裝之塑膠袋與所│││2包│克(空包裝│包裝之海洛因於物││││總重0.57公│理外觀上二者已附││││克)│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送驗數量:│包裝之塑膠袋與所│││非他命1包│2.172公克│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含塑膠袋│命於物理外觀上二││││及標籤);│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驗餘數量:│難以析離││││2.143公克│││││(含塑膠袋│││││及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