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8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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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68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1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股東於股東會就公司所為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所定之行為行決議前,已以書面通知公司反對該項行為之意思表示,並於該次股東會為反對者,得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有之股份,乃公司法第186條所明定。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依公司法第186條發給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聲請狀所示,並未曾就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所定之行為為書面之反對意思表示。故其請求顯無理由,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