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7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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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79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光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零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捌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一個月內,每月按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