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62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6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5年度訴字第2462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文化資產保存法案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10時許,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官尹良書記官廖宜政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毀損古蹟之附屬設施,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明知由乙○○○所管領位於桃園縣○○鄉○○村○鄰○○路○○○巷○號之「新屋范姜祖堂」,業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請內政部於七十四年八月十九日,以七十四台內民字第三三八○九五號公告指定、登錄為第三級古蹟,竟基於毀損屬第三級古蹟之「新屋范姜祖堂」附屬設施之犯意,於九十四年六月八日(起訴書誤載為十八日)十二時三十分許,在上開「新屋范姜祖堂」前,先持其前所借得之榔頭一個,敲毀該祖堂之防閑門鎖後,進入該祖堂內,接續持上開榔頭,敲打該祖堂內奉祀之先祖牌位,致使屬「新屋范姜祖堂」附屬設之先祖牌位毀損。嗣經乙○○○發現上開先祖牌位受損調閱該處之監視錄影帶後,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四、附記事項: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除有上開毀損屬三級古蹟之「新屋范姜祖堂」附屬設施犯行外,另竟基於毀損物品之概括犯意,㈠於九十四年六月八日(起訴書誤載為十八日)十二時許,在桃園縣○○鄉○○村○鄰○○路○○○號旁「范姜祖塔」,持大榔頭一把,敲打該處之鐵門、香爐、貢品桌、石雕牆壁等物,致令該等物品破損、變形或失其美觀、紀念之效用,足以生損害於其管領人及其宗族子孫;㈡於同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前往「新屋范姜祖堂」,持同一榔頭敲打祖堂之防閑門鎖並入門敲打揮擊該處奉祀之各先祖牌位,致令門鎖變形不堪防閑效用及牌位破損,足生損害於該管領人及其宗族子孫;㈢於同年月十日九時二十二分四十秒許,持鐵棍一支,前往前開「新屋范姜祖堂」內,敲打設於該處之監視器一台,致該監視器破損,亦足生損害於該管領人及其宗族子孫。案經該祖塔、祖堂管領人乙○○○告訴,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云云,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被告所涉此部分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乙○○○已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此部分告訴,依首開說明,本應為不受理之判決,然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廖宜政法官尹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附錄: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32條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
二、毀損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三、毀損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
四、毀損國寶、重要古物。
五、違反第71條規定,將國寶、重要古物運出國外,或經核准出國之國寶、重要古物,未依限運回。
六、違反第83條規定,擅自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自然紀念物或其生態環境。
七、違反第84條第1項規定,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