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六О一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
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壹仟伍佰零參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