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六О一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
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壹仟伍佰零參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