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982號
原告 尤憲榮
被告永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天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就原告係於何時自訴外人 郭順鐘 取得票據乙節,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以書狀特定前揭日期暨證明之方法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