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210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107號

原告 包淳黛

被告 林炎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順量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O一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林順量(歿於民國110年6月7日)於98年9月間,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萬元,並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予原告,作為上開借款之擔保。詎經原告遵期提示系爭本票,竟未獲付款。而林順量現已死亡,被告為林順量之繼承人,自應於繼承其遺產範圍內負清償系爭本票票款之責。爰依票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順量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4萬元,及自101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本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本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本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發票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28條第2項、第85條第1項、第121條、第124條分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第2項亦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有系爭本票、LINE對話紀錄、林順量之繼承系統表、親等關聯資料、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少家法院】110年8月31日高少家宗家司協110司繼字第3548號、111年7月6日高少家宗家司協110司繼字第3233號函、111年度司繼字第4684號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19、39、57、113至116、135至137、149頁),並經本院調閱少家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4684號卷宗確認無訛,是依本院前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是以,林順量既簽發系爭本票予原告,即負有給付票款及利息之義務。而被告為林順量之繼承人,依前揭規定,自應於繼承之遺產範圍內對原告負清償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於繼承林順量之遺產範圍內給付系爭本票票款4萬元,自屬有理。末查,原告係請求自101年10月2日起算之遲延利息,而該計息時點為系爭本票到期日之後,依法並無不可,自為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順量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4萬元,及自101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蔡妮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到期日

1

林順量

98年9月10日

No755357

2,000元

98年10月1日

2

林順量

98年9月10日

No755358

2,000元

98年11月1日

3

林順量

98年9月10日

No755359

2,000元

98年12月1日

4

林順量

98年9月10日

No755360

2,000元

99年1月1日

5

林順量

98年9月10日

No755361

2,000元

99年2月1日

6

林順量

98年9月10日

No755362

10,000元

99年3月1日

7

林順量

98年9月10日

No755363

10,000元

99年4月1日

8

林順量

98年9月10日

No755364

10,000元

9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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