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244號
原 告 江易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
萬叁仟肆佰玖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本
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
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