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244號
原   告  江易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
萬叁仟肆佰玖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本
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
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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