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16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基簡字第169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6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被告施用毒品期間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二、本院審酌被告曾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仍未戒斷其施用毒品之惡習,又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惟其所犯究屬自戕行為,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書記官李繼業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毒偵字第1698號被告甲○○男4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152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2次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各於民國88年10月2日、89年8月11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分別以88年度偵緝字第402號、89年度毒偵字第14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已91年5月31日強制戒治期滿,刑案復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90年7月11日,以90年度基簡字第3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其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3年1月9日因法律修正報結並釋放出所,刑案復經同法院於92年3月10日,以92年度易字第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裁定減刑為3月又15日。其另因強制性交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1年10月8日,以91年度上更一字第5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上開2罪接續執行,已於97年1月28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思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8月21日19時2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非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涉竊盜罪,於同日16時20分許,在其基隆市○○區○○街152號住處為警傳喚到案,並配合至警局採尿送驗,結果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甲○○之警詢陳述│被告親自採尿供警送驗之事││││實│├──┼──────────┼────────────┤│二│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實│││對照表(採尿時間:99││││年8月21日)、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份││├──┼──────────┼────────────┤│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為累犯,並於強制戒治│││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犯之事實│││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受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檢察官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辜鈞珩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