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裁字第80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0年裁字第8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獎懲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裁字第八○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獎懲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八十八年度裁字第六五三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修正前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即新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第四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修正前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即新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本件聲請人對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字第六五三號裁定聲請再審,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並未一語及之,僅敍述其實體上之主張,揆諸首開說明,再審之聲請即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趙永康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雅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