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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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金上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4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爭輝選任辯護人陳麗真律師
陳昆明律師被告 詹美年 選任辯護人陳昆明律師被告 陳光男 選任辯護人 許坤立 律師
郭香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36號,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林恆吉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紀語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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