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高等法院101年金上重更(一)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2號上訴人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爭輝選任辯護人薛松雨律師
林佳薇律師 陳麗真 律師被告 詹美年 選任辯護人 周詩鈞 律師
鄭涵雲 律師 陳昆明 律師被告 陳光 男選任辯護人 郭香吟 律師
許坤立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36號,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385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一次撤銷發回,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林爭輝、詹美年、 陳光男 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各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億肆仟肆佰肆拾伍萬肆仟參佰陸拾捌元應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事實
一、林爭輝自民國92年間起為 元瑞 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凱投資公司)、元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鴻投資公司)、詮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詮曄投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中元鴻投資公司、詮曄投資公司又分別係在集中交易市場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之 南港 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代號:2101)之法人董事、監察人,林爭輝並經南港輪胎公司派往大陸地區江蘇省「南港橡膠工業有限公司張家港保稅區」擔任工廠秘書室主任;詹美年自90年5月起擔任南港輪胎公司法務組課長(詹美年之姐為南港輪胎公司總經理詹彩雲);陳光男則係南港輪胎公司、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監察人 陳威陶 之父親,陳光男長期即以自己名下及獲授權供其使用之如附表二所示 謝淑秋 等親友之證券帳戶下單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
二、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 王美惠 (王美惠為陳光男之前妻,業於98年11月23日死亡)共同基於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南港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及製造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活絡假象之犯意聯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由林爭輝指定詹美年為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之股票下單授權買賣人,林爭輝不知情之妻 陳月美 為林爭輝之股票下單授權買賣人,而授意詹美年逕行使用元瑞投資公司及智凱投資公司之證券帳戶(詳見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陳月美使用林爭輝之證券帳戶(詳見附表一編號三所示),由陳光男及王美惠使用如附表二所示陳光男、謝淑秋等人證券帳戶,而共同自96年7月11日至97年1月23日間(起訴書誤載自96年7月1日起至97年2月26日止,應予更正),以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南港輪胎公司投資部作為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主要場所,林爭輝、王美惠下達買賣指令(價格、數量)予詹美年、陳月美、陳光男,再由詹美年、陳月美、陳光男使用 上開 如附表一、二所示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林爭輝、陳光男、謝淑秋等人之證券帳戶以電話透過如附表一、二所示不知情證券商營業員下單,而連續以高價買入或連續以低價賣出南港輪胎公司股票,造成抬高或壓低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即如附表三編號一1、編號七至十六、編號十七1至7、編號十八1至8、編號十九1、2所示交易),且於密切接近之同一時段,以相同之價格,於其等所支配如附表一、二所示各證券帳戶,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即如附表三編號一2、3、編號二至六、編號十七8至13、編號十八9、編號十九3所示交易),以造成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以此人為方式影響證券市場價格,誘使及誤導投資大眾為交易,使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市場價格以異於正常供需方式而變動,而為影響集中交易市場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一)於96年7月11日:
1.元瑞投資公司名義以64.70元(高於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
64.30元4檔)、64.80元(高於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64.70元1檔)連續分2筆共委託買進310仟股,計成交296仟股,影響盤中成交價上漲5檔1次(詳如附表三編號一1所示)。
2.以智凱投資公司與 王玉 華證券帳戶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177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一2所示)。
3.以智凱投資公司與 黃月 桃證券帳戶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134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一3所示)。
(二)於96年8月7日:
1.以智凱投資公司與謝淑秋證券帳戶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300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二1所示)。
2.以智凱投資公司與 黃月桃 證券帳戶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516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二2所示)。
3.以智凱投資公司與 陳雅 禎證券帳戶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304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二3所示)。
4.以謝淑秋與 王玉華 證券帳戶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91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二4所示)。
5.以王玉華與黃月桃證券帳戶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232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二5所示)。
6.以王玉華與 陳雅禎 證券帳戶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18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二6所示)。
7.以 陳光亮 與黃月桃證券帳戶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167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二7所示)。
(三)於96年8月9日:
1.以元瑞投資公司與謝淑秋證券帳戶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195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三1所示)。
2.以元瑞投資公司與王玉華證券帳戶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284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三2所示)。
3.以元瑞投資公司與黃月桃證券帳戶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421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三3所示)。
4.以元瑞投資公司與陳光男證券帳戶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357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三4所示)。
5.以智凱投資公司與陳光男證券帳戶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9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三5所示)。
6.以智凱投資公司與謝淑秋證券帳戶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62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三6所示)。
7.以智凱投資公司與黃月桃證券帳戶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333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三7所示)。
8.以陳光亮與黃月桃證券帳戶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104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三8所示)。
(四)於96年9月13日:
1.以元瑞投資公司與王玉華證券帳戶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144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四1所示)。
2.以元瑞投資公司與黃月桃證券帳戶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101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四2所示)。
(五)於96年9月19日:
1.以陳光男與王玉華證券帳戶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30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五1所示)。
2.以林爭輝與王玉華證券帳戶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162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五2所示)。
3.以王玉華與 王素 梅證券帳戶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8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五3所示)。
4.以智凱投資公司與王玉華證券帳戶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197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五4所示)。
(六)於96年10月2日:以陳光男與陳雅禎證券帳戶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18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六1所示)。
(七)於96年10月15日:元瑞投資公司以46.5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6.85元7檔)1筆委託賣出102仟股全數成交、以
46.5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6.70元4檔)2筆分別委託賣出193仟股(成交167仟股)、153仟股(成交114仟股),影響盤中成交價下跌7檔1次、4檔2次(詳如附表三編號七所示)。
(八)於96年10月16日:智凱投資公司以46.0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6.20元4檔)3筆分別委託賣出195仟股(成交28仟股)、200仟股(成交191仟股)、150仟股(成交85仟股)、以46.0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6.15元3檔)1筆委託賣出225仟股全數成交,影響盤中成交價下跌4檔3次、3檔1次(詳如附表三編號八所示)。
(九)於96年10月17日:智凱投資公司以47.5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7.65元3檔)1筆委託賣出134仟股(成交75仟股)、以47.3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7.45元3檔)1筆委託賣出327仟股(成交62仟股)、以47.0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7.15元3檔)1筆委託賣出251仟股全數成交,元瑞投資公司則以46.8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6.95元3檔)1筆委託賣出200仟股(成交105仟股),影響盤中成交價下跌3檔4次。(詳如附表三編號九所示)
(十)於96年10月19日:元瑞投資公司以46.5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6.65元3檔)1筆委託賣出210仟股(成交209仟股)、以46.7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6.90元4檔)1筆委託賣出250仟股(成交117仟股)、以46.5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6.70元4檔)1筆委託賣出300仟股(成交248仟股)、以46.0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6.20元4檔)1筆委託賣出400仟股全數成交、以46.0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6.30元6檔)3筆共委託賣出590仟股(計成交190仟股、200仟股、173仟股)、以46.0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6.25元5檔)1筆委託賣出195仟股全數成交、以45.8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95元3檔)2筆共委託賣出400仟股全數成交,影響盤中成交價下跌3檔3次、4檔3次、5檔1次、6檔3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所示)
(十一)於96年10月24日:智凱投資公司以45.75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90元3檔)1筆委託賣出200仟股全數成交、以45.5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70元4檔)2筆共委託賣出410仟股(成交142仟股、39仟股)、以45.3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45元3檔)1筆委託賣出31仟股全數成交、以45.0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20元4檔)3筆共委託賣出640仟股(成交261仟股、70仟股、40仟股),影響盤中成交價下跌3檔2次、4檔5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一所示)。
(十二)於96年10月26日:智凱投資公司以45.0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35元7檔)1筆委託賣出220仟股(成交219仟股)、以45.0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25元5檔)1筆委託賣出230仟股(成交67仟股)、以44.5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4.70元4檔)1筆委託賣出255仟股全數成交,影響盤中成交價下跌7檔1次、5檔1次、4檔1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二所示)。
(十三)於96年10月30日:智凱投資公司以45.0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30元6檔)2筆共委託賣出393仟股全數成交、以45.0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20元4檔)1筆委託賣出235仟股全數成交,影響盤中成交價下跌6檔2次、4檔1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三所示)。
(十四)於96年11月1日:元瑞投資公司以45.8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95元3檔)1筆委託賣出100仟股(成交47仟股)、以45.5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70元4檔)1筆委託賣出329仟股(成交265仟股)、以45.1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40元6檔)1筆委託賣出259仟股(成交179仟股)、以45.1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35元5檔)1筆委託賣出110仟股(成交84仟股)、以44.8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00元4檔)1筆委託賣出200仟股(成交143仟股)、以44.5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4.65元3檔)1筆委託賣出300仟股(籌交292仟股),影響盤中成交價下跌3檔2次、4檔2次、5檔1次、6檔1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四所示)
(十五)於97年1月14日:元瑞投資公司以41.0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0.80元4檔)連續分2筆共委託買進700仟股(計成交584仟股)、以41.2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1.00元4檔)連續分2筆共委託買進900仟股(計成交798仟股)、以41.5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1.25元5檔)連續分3筆共委託買進1000仟股全數成交、以漲停價
41.6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1.40元4檔)連續分3筆共委託買進1500仟股全數成交、以漲停價41.6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1.35元5檔)1筆委託買進450仟股(成交268仟股),智凱投資公司則以漲停價41.6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1.40元4檔)1筆委託買進499仟股(成交151仟股),影響盤中成交價上漲4檔4次、5檔2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五所示)
(十六)於97年1月15日:元瑞投資公司以漲停價44.5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4.20元6檔)連續分2筆共委託買進500仟股(計成交455仟股),影響盤中成交價上漲6檔1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六所示)
(十七)於97年1月17日:
1.智凱投資公司以45.2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00元4檔)連續分2筆共委託買進500仟股(計成交84仟股)、以46.0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80元4檔)1筆委託買進340仟股全數成交。元瑞投資公司以46.5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6.35元3檔)2筆共委託買進989仟股(成交466仟股、152仟股)、以46.3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6.00元6檔)1筆委託買進499仟股(成交88仟股)、以46.5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6.30元4檔)連續分2筆共委託買進500仟股全數成交。謝淑秋帳戶則以45.8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50元6檔)1筆委託買進200仟股全數成交,影響盤中成交價上漲3檔2次、4檔3次、6檔2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七1至7所示)
2.以元瑞投資公司與王玉華證券帳戶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426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七8所示)。
3.以元瑞投資公司與 王素梅 證券帳戶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460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七9所示)。
4.以元瑞投資公司與邱 慧瑛 證券帳戶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470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七10所示)。
5.以元瑞投資公司與陳光男證券帳戶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465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七11所示)。
6.以元瑞投資公司與 謝政道 證券帳戶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476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七12所示)。
7.以陳光男與謝淑秋證券帳戶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20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七13所示)。
(十八)於97年1月18日:
1.謝淑秋帳戶以45.0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4.75元5檔)1筆委託買進50仟股全數成交。陳雅禎帳戶以45.0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4.75元5檔)1筆委託買進50仟股全數成交。元瑞投資公司以45.75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50元5檔)1筆委託買進100仟股(成交52仟股)、以46.0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80元4檔)連續分2筆共委託買進800仟股(計成交711仟股)、以
47.5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7.35元3檔)連續分3筆共委託買進1000仟股(計成交646仟股)、以48.0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7.80元4檔)連續分2筆共委託買進72仟股全數成交。智凱投資公司則以48.0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7.80元4檔)1筆委託買進499仟股(成交147仟股)、以49.0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8.75元5檔)1筆委託買進319仟股全數成交,影響盤中成交價上漲3檔1次、4檔3次、5檔3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八1至8所示)
2.陳光男與謝淑秋證券帳戶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27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八9所示)。
(十九)於97年1月23日:
1.元瑞投資公司則以45.5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20元6檔)1筆委託買進410仟股(成交381仟股)、以
43.7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3.50元4檔)1筆委託買進200仟股(成交96仟股),影響盤中成交價上漲4檔1次、6檔1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九1至2所示)
2.智凱投資公司與陳光男證券帳戶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10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九3所示)。
三、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王美惠以上開方式,透過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證券帳戶買入、賣出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經扣除手續費與證券交易稅計算結果,總計不法獲利金額為2億5,310萬9,950元(計算式詳後述)。嗣法務部 調查局 發覺陳光男帳戶提領轉帳鉅額款項疑似洗錢,函請臺灣證券交易所提供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並查核有無違反證券交易法情事,經臺灣證券交易所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第7條規定查核後,發現如附表一、二所示林爭輝、陳光男、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謝淑秋等投資人關於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因而查悉上情。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已更名為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之辯護人主張臺灣證券交易所製作之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於96年7月1日至97年2月26日查核期間之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無證據能力(見本院更一卷二第42頁、第74頁、第133頁反面):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對於具有高度特別可信之文書如公務文書等,在兼具公示性、例行性或機械性、良心性及制裁性等原則下,雖屬傳聞證據,例外容許作為證據使用。良以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公務員可能因此擔負刑事及行政責任,從而其正確性高,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受公開檢查」之狀態,設有錯誤,其易發現而予及時糾正。從事業務在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因有「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因此其亦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除非顯不可採,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因此,採取容許性特信性文書作為證據,應注意該文書之製作,是否係於例行性的公務或業務過程中,基於觀察或發現而當場或即時記載之特徵,並於判決理由中詳予敘明。
(二)卷附臺灣證券交易所所製作之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於96年7月1日至97年2月26日查核期間之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見調查局移送卷第1冊第153頁以下,又該卷編有兩組頁碼,下述均以打印頁碼為準),並非調查員或證交所人員於例行性的公務或業務過程中,基於觀察或發現而當場或即時記載之文書,而係臺灣證券交易所針對本案所製作之文件及分析報告,不僅不具「公開」、「慣常性」,且有預見將會提供作為證據,該等文書應不屬於特信性文書性質,而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8台上字第2659號判決參照)。
(三)惟證券交易所分析意見書附件二南港輪胎公司與同類股暨加權股價指數價量走勢圖、南港輪胎公司成交價達異常標準明細表、相關投資人群組之資料及分析期間交易情形、南港輪胎公司於區間期初、期末收盤價比較,同區間橡類股、大盤指數比較明細表等文書記錄及依據上開成交資料所為數據分析及與大盤、同類股相較所為數據分析(數字部分,非意見表達部分),均係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製作之記錄文書,且均係以電腦作業予以記錄,均係就客觀上所發生之事實予以引用提出分析,乃業務上客觀紀錄之數字,其誤差之機會極少。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規定:「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依證人即任職臺灣證券交易所監視部 陳啟華 於原審到庭證述臺灣證券交易所係因調查局來函提供群組23人始發現上情,依臺灣證券交易所雖對上市公司之有價證券交易情形設有監視制度,惟其本身並無司法調查權,該所以電腦系統所列印上開明細表具有「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其虛偽之可能性小,因此其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其依據上開成交資料所為數據分析與大盤、同類股相較所為數據分析(數字部分,非意見表達部分),股票行情、買賣情形之統計、哪些投資者屬於同一群組(集團)部分,均係依據上開客觀數據資料而為準確之計算分析及業務上客觀之紀錄,並非報告承辦人員之個人判斷,此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業務文書,自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陳光男及辯護人以證人 葉淑華 、 陳光超 於調查局之陳述共同被告林爭輝於調查局、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均未經具結而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更一卷二第124至126):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用以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而本法所規定傳聞法則之例外,其中就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時,原則上當能遵守法定程序,且被告以外之人如有具結能力,仍應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故於第159條之1第2項明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基於實體發現真實之訴訟目的,依第159條之2規定,如與審判中之陳述不符時,經比較結果,其先前之陳述,相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或於審判中有第159條之3所列死亡等原因而無法或拒絕陳述之各款情形之一,經證明其調查中所為陳述絕對「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亦例外地賦與證據能力。是所謂「顯有不可信性」、「相對特別可信性」與「絕對特別可信性」,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或有特別可信之情況而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24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證人葉淑華、陳光超於調查局之陳述(見調查局移送卷第1冊第115至116頁、第117至119頁),與其等於原審所述(見原審卷第108至111頁、第96至100頁)並無不符,並無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例外取得證據能力,應逕採其等審判中之陳述,而無再採取該審判外陳述之必要(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79號判決參照),是證人葉淑華、陳光超於調查局之陳述並無證據能力。
(三)被告林爭輝迄於本院辯論終結時止,未曾爭執其在調查局所為供述(見調查局移送卷第1冊第30至33頁、第40至45頁),有何違反真意或以強暴、脅迫、誘導或其他不正方法等違法取供之情事,抑或筆錄記載與其供述內容有不符之處,此有觀諸原審及本院之審判筆錄即明。經核被告林爭輝調查局與其嗣於原審審理時所供述之內容不符,其於調查局之製作時點距離本件案發時間較為接近,受其他外力干擾變更供詞及證詞之情形較低,且製作過程中又無違反其真意或其他違法取供之情事等因素,其先前於調查局之陳述,相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應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四)被告林爭輝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供述(見98年度偵字第5385號卷一第64至67頁)之證據能力:
ꆼ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
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等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法官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158條之3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例如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19條之6第2項、第236條之1第1項、第248條之1、第271條第2項、第271條之1第1項),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
ꆼ準此,被告林爭輝於偵查中在98年6月4日經檢察官以被告
身分提訊到庭,未經具結而以被告身分所為之供述,既非以證人身分提訊到庭訊問,揆諸前揭說明與判決意旨,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被告林爭輝上開在偵查中本於被告身分所為訊問筆錄之製作過程,在客觀外部情狀上,並無違法取供等顯不可信之情狀,所為陳述又係出於供述者之真意,皆具信用性。且被告陳光男及辯護人均未釋明上開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本案證據。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此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據適格。
其中第2項之「擬制同意」,因與同條第1項之明示同意有別,實務上常見當事人等係以「無異議」或「沒有意見」表示之,斯時倘該證據資料之性質,已經辯護人閱卷而知悉,或自起訴書、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而了解,或偵查、審判中經檢察官、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告知,或被告逕為認罪答辯或有類似之作為、情況,即可認該相關人員於調查證據時,知情而合於擬制同意之要件(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81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所有證據(供述、文書及物證等),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3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除爭執上開證券交易所製作之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證人葉淑華、陳光超調查局筆錄、被告林爭輝調查局筆錄、檢察官訊問外,餘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上訴卷一第206至212頁、更一卷二第49至76頁、第124至134頁),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其書證部分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均與本案具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上開規定,認上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林爭輝、詹美年及陳光男固不否認有使用如附表一、二所示證券帳戶下單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而為如附表三所示交易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意圖抬高或壓低南港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而連續高價買入、低價賣出、相對成交之炒作行為:
(一)被告林爭輝、詹美年均辯稱:
1.被告林爭輝以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林爭輝個人名義如附表一所示證券帳戶投資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分別委託詹美年、陳月美下單,與附表二所示其他帳戶完全無關,分析意見書將元瑞、智凱投資公司與其他帳戶並列為群組A,並以整個群組之買賣數據採為分析之基礎,甚至以該期間南港公司股票在股票市場之股價變動,全部指為被告林爭輝之元瑞、智凱投資公司買賣股票所產生影響之結果,顯然欠缺客觀標準而非可採。
2.據製作本件分析意見書之臺灣證券交易所監視部人員陳啟華證稱,系爭案件於調查局去函前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設定之監視選案標準,並未篩選出。且縱令以分析意見書所指整個群組A於96年10月2日至96年11月1日間16個營業日,總計賣出南港公司股票37,468,945股計算所占該區間股票市場總成交量之21.87%,尚未達證交所所規定之異常標準(25%);而整個群組A等23個帳戶於97年1月14日至97年2月間18個營業日,總計買進41,123仟股,占該區間該股票買進總成交量11.80%,亦顯然未達25%之異常標準,足證本件被告林爭輝委託詹美年下單買賣股票,並無違反證券交易法之不法情事。
3.本件被告林爭輝、詹美年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數檔委買及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數檔委賣股票並無不法。蓋因營業員在接獲投資人以市價委託買入或賣出訊息後,基於證券商內部交易制度及電腦設定因素,將逕以漲停價或跌停價申報委託買入或賣出,故而交易紀錄上會顯現出漲停價或跌停價委買或委賣,然此為投資人以市價委託後必然呈現之交易紀錄,然而,即便如此,其成交價格將因撮合機制可能呈現比前一盤低、相同或高之不同結果,非必然造成漲停或跌停價格,此乃市場供需之結果使然,實無操縱股價或炒作可言。因此,投資人為達到買、賣股票之目的,縱令以漲停價或跌停價委託買或賣,並無不法。況且,本件依起訴書所載之查核期間,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僅分別以高於揭示成交價數檔或低於揭示成交價數檔之價格委託買進或賣出,尚無以漲停價格或跌停價格委託買進或賣出之情事,自不得認定被告有壓低或抬高南港股票價格之意圖。公訴人補充理由書以附表三列舉元瑞、智凱公司帳戶於14個營業日委買、委賣南港公司股票成交後,使成交價上漲或下跌數檔之市場自然反應,指為影響股價,實亦不足為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認定云云。
4.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主觀構成要件關於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至交易價格之意圖部分,在立法意旨之前提下,必須予嚴格解釋,排除一般遵從證券市場價格形成機制之投資人無故落入刑事追訴之風險,使得其立法範圍之處罰範圍,限縮於立法者原先所欲禁止之行為模式。因此,最高法院除認為該條文中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之意圖,應限於行為人主觀上有影響或操縱股票市場行情,以謀取不法利益之意圖(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323號、第163號、98年度台上字第3162號、第1135號、96年度台上字第5055號、第3387號、第1044號判決參照)外,復須增加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以造成交易活絡表象,對市場供需之自然形成加以干擾,藉資引誘他人買進或賣出,以利用股價落差圖謀不法利益之意圖」之不成文主觀構成要件要素(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91號、96年台上字第5055號、第1044號、94年台上字第1043號、93年台上字第4296號、92年台上字第4613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二)被告陳光男辯稱:
1.被告陳光男將自己及親友之證券帳戶借予前妻王美惠,係因王美惠表示有使用融資帳戶買賣股票之需求,但融資帳戶需開戶一定期間以上,故向陳光男借用。被告陳光男自94年間陸續借予王美惠使用,直到王美惠98年11月間過世,期間該等帳戶之下單購買南港輪胎股票及股款交割之實際使用人為王美惠,被告陳光男僅單純代為打電話下單,未曾過問王美惠購買股票之意圖與目的,且從地域性、帳戶印鑑、銀行取款憑條及匯款申請書觀察查核期間下單購買南港公司股票之情形,顯見與被告陳光男通常使用方式不同,亦足證被告陳光男並未經手該等借用帳戶中資金之流通。是以,被告陳光男並無與王美惠、其他共同被告林爭輝、詹美年之犯意聯絡。
2.起訴書率爾認定被告等於查核期間連續以高價買入並以低價賣出南港公司股票,意圖炒作南港公司股價獲利等云云,並非事實。按本案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係臺灣證券交易所被動製作,並非臺灣證券交易所發現查核期間內,南港輪胎公司於股票集中市場之交易有何異常,且臺灣證券交易所撰寫本案分析意見書時,本案相關股票買賣尚未達到該所篩選標準,無法證明本案查核期間買賣南港輪胎股票,有何炒作及不法情事。
3.本案查核期間自96年7月1日至97年2月26日間,營業日162天,然起訴書認定影響股票者僅有14個營業日,僅佔查核期間天數的9%,所佔比例極低,並無「逐日」交易之情形,自不構成「連續」之要件。且據臺灣證券交易所分析意見書統計,群組A(即被告林爭輝等23名)於查核期間買進賣出南港股票,各佔查核期間該股票市場總成交量之
3.97%、5.49%,如此低的比例,如何影響股價?又縱渠等買賣股票影響盤中成交價,亦僅影響當日股價最多僅0.25元或0.3元,尚不及當日股價之百分之一,客觀上應未該當影響股價之要件。
4.綜上,本案查核期間,被告林爭輝、詹美年以如附表一所示帳戶與王美惠使用如附表二所示被告陳光男提供之帳戶買賣南港輪胎股票,僅為於交易市場逢低買進,逢高賣出之正常現象,並無故意炒作、意圖抬高或壓低南港輪胎股票之交易價格,而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相對成交南港輪胎股票的情形,核與證券交易法規定不符云云。
二、經查:
(一)雙方不爭執事項之認定:被告林爭輝係南港輪胎公司派往大陸地區江蘇省「南港橡膠工業有限公司張家港保稅區」工廠秘書室主任,且自92年間擔任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元鴻投資公司、詮曄投資公司實際負責人,其中元鴻投資公司、詮曄投資公司又分別係南港輪胎公司法人董事、監察人,被告詹美年自90年5月起擔任南港輪胎公司法務組課長,有關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之證券交割帳戶係由被告林爭輝所掌控使用,而被告詹美年則於96年7月至97年2月本案發生期間,受被告林爭輝之指示下單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證人陳月美則受被告林爭輝之指示以林爭輝證券帳戶下單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又被告陳光男則係南港輪胎公司、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元鴻投資公司、詮曄投資公司監察人陳威陶之父親,長期即以如附表二所示自己及供其使用之親友帳戶王玉華、王素梅、 邱慧瑛 、謝政道、謝淑秋、陳光亮等帳戶下單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嗣並將如附表二所示證券帳戶交予王美惠使用等情,均為被告林爭輝、詹美年及陳光男所不爭執(見原審卷二第34頁),並經證人 陳郁汶 (見調查局移送卷第1冊第69至72頁,98年度偵字第5385號卷一第56至59頁,第63至64頁,第66頁,第68頁,原審卷三第172至174頁)及營業員 許美玲 (見調查局移送卷第1冊第123至125頁)、 丁美月 (見調查局移送卷第1冊第107至109頁,98年度偵字第5385號卷一第22-24頁)、戴 杜惠美 (見調查局移送卷第1冊第120至122頁、98年度偵字第5385號卷一第19至20頁)、 潘慧玲 (見調查局移送卷第1冊第126至128頁,98年度偵字第5385號卷一第9至11頁)、 洪金桐 (見調查局移送卷第1冊第129至131頁,98年度偵字第5385號卷一27-28頁)、 陳秀娟 (調查局移送卷第1冊第132至134頁,98年度偵字第5385號卷一第17-18)、 黃富裕 (見調查局移送卷第1冊第110至112頁,98年度偵字第5385號卷一第25-26頁)、陳光超(見原審卷三第96至100頁)、葉淑華(見98年度偵字第5385號卷一第13至14頁,原審卷三第108至111頁)證述屬實,且有公司申登資料查詢結果(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警聲搜字第1640號卷,下稱警聲搜卷,第8至12頁)、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投資人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開戶同意書、電話錄音語譯表、買進委託書、賣出委託書、開戶詢證回函、開戶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客戶徵信資料、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委託書、授權書與相關授權資料、開戶契約書與相關開戶資料、客戶成交資料、交易明細對帳單、客戶集、資、券財力表附卷可參(見調查局移送卷第2冊第1至2頁、第5至14頁、第16至17頁、第28至33頁、第37至38頁、第41至42頁、第49至50頁、第53至55頁、第95至124頁、第132至345頁,第3冊全卷,第4冊第1至90頁,第5冊第59至269頁),應堪確認為真實。另事實欄二所記載如附表一、二所示證券帳戶於各該時間以各該價格買賣該等數量之南港輪胎公司之事實,亦為被告林爭輝、詹美年及陳光男所不爭執(見原審卷二第34頁、本院前審卷第212頁、第170至181頁答辯狀),並有臺灣證券交易所南港股票(2101)交易分析意見書中之「玖、交易情形分析」所述交易內容數據可參(見調查局移送卷第1冊第281至292頁),均足認定屬實。
(二)被告陳光男、王美惠有出資予被告林爭輝作為林爭輝炒作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所用:
被告林爭輝、詹美年雖辯稱,伊等以如附表一所示證券帳戶投資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與被告陳光男及其所使用之親友個人帳戶完全無關云云;另被告陳光男亦辯稱,台新銀行的帳戶並非伊本人實際使用,且伊自從核四停建事件後損失嚴重,沒有資金借給林爭輝云云,惟查:
1.被告林爭輝於調查局調查、檢察官訊問時業已自承,陳光男與他的妻子王美惠都是伊的好朋友,陳光男是南港輪胎公司監察人陳威陶的父親,因為伊等都有投資南港輪胎公司的股票,所以彼此間互有資金往來,96年7月1日至97年2月26日間,伊以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及伊個人帳戶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的資金來源,除了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自有資金外,伊大概向陳光男借的資金有4億元或5億元間,經97年上半年結算,大概賺了2億多元,但是因為下半年股價下跌,可能沒有剩多少,伊及詹美年以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的名義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資金,其中於96年8月9日從陳光男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提領3筆金額,各為2,483萬5,340元、3,104萬4,174元及2,483萬5,340元,第一筆再分2,000萬元及483萬5,340元匯入智凱投資公司第一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內,第二筆再分2,000萬元及1,104萬4,174元匯入智凱投資公司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帳戶內,第三筆再分2,000萬元及483萬5,340元匯入智凱投資公司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另一帳戶內,均係用以交割買賣南港公司股票的款股,這是伊向陳光男借的,陳光男以前也有向伊調度資金,所以互相借錢是不計息的,伊除了向陳光男借錢來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也有向王美惠借錢來交割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借的金額已記不清了,陳光男借錢給伊,知道伊要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等語明確(見調查局移送卷第1冊第41頁、第42頁反面至第43頁反面、第44頁反面),核與卷附台新銀行取款憑條、國內匯款申請書、被告陳光男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明細表、特別款項流向清查表所示之提款、匯款紀錄相符(見調查局移送卷第1冊第73至84頁)。次查,智凱投資公司轉帳傳票上亦清楚記載「會計科目:短期借款」、「摘要:陳光男借入」,有該轉帳傳票在卷可憑(見98年度偵字第5385號卷二第30頁、第32頁、第34頁、第36頁、第38頁、第40頁、第42頁、第44頁、第46頁),並據證人陳郁汶於原審證稱:伊為智凱投資公司所製作之轉帳傳票上「會計科目:短期借款」、「摘要:陳光男借入」等記載,是依照被告林爭輝給伊之資料所寫的等語綦詳(見原審卷三第172頁反面),是被告林爭輝上開供述當符合事實。
2.至被告林爭輝於原審審理時改稱,伊雖認識被告陳光男,但沒有跟他借錢,伊之資金是跟王美惠借的,王美惠的錢都是由陳光男的帳戶匯入,至於他的錢是如何而來伊不知道云云(見原審卷一第151頁反面);被告陳光男亦辯稱,伊認識被告林爭輝是於七、八年前在餐會認識的,伊認識林爭輝後也沒有跟他有任何聯繫云云(見原審卷一第151頁),然被告林爭輝之辯解已與上開供述及其他事證大相逕庭,甚有疑義。且被告陳光男97年11月13日調查筆錄明確陳稱林爭輝是伊朋友,十幾年前就認識了(調查局移送卷第1冊第64頁反面),並非被告陳光男嗣後所稱僅有一面之緣而無其他接觸,況被告林爭輝於調查官詢問時復供稱,前開買賣南港輪胎股票之資金有向陳光男借錢,因為陳光男以前也有向伊調度資金,所以互相借錢是不計息的,陳光男借錢給伊,知道伊要買南港公司的股票,另伊也有向王美惠借錢,借的錢已經記不清了,也是用來交割南港股票之用,也是由陳郁汶作帳,相關股票帳戶於96年7月1日至97年2月26日間,以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資金來源,有於96年8月以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名義向陳光男、陳光亮、王美惠來借錢,伊向他們3個人借錢大約共5至6億元,都是用來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到目前為止,錢並沒有還,大約還欠他們3個人,共約5至6億元的款項,伊向他們借錢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不用利息,也不用質押股票,因為他們以前也向伊借過錢,彼此有信任,陳光男借錢給伊,應該知道伊係要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等語(見調查局移送卷第1冊第32頁、第43頁反面、第44頁反面,98年度偵字第5385號卷一第66頁),則其既能於供述中清楚區別係以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名義,分別向陳光男、陳光亮、王美惠借錢,自無於調查局受詢問時,將向王美惠借得之資金誤稱係向陳光男所借之虞,其於調查局受詢問時所為向被告陳光男借錢之供述,應可採信。且衡以被告林爭輝所借得金額之鉅,及彼此交情深厚與其身為南港輪胎公司重要股東之一,與以往經常買賣該公司股票之投資性向等因素,被告林爭輝所供「陳光男應該知道伊係要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等語,亦符於實情。又被告陳光男雖辯稱,伊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係借王美惠使用,伊實際使用之帳戶為慶豐銀行嘉義分行、玉山銀行嘉義分行之帳戶,因此林爭輝係向王美惠借款云云,證人陳郁汶雖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是王美惠叫伊從陳光男之戶頭匯款至智凱投資公司、元瑞投資公司之帳戶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73頁),然依上開轉帳傳票所載之內容,確為「陳光男借入」及被告林爭輝上開供述以觀,該筆款項顯係被告陳光男透過王美惠出借予林爭輝,尚不能僅因王美惠管理存摺、印鑑而有權提領、匯出,即認為均屬王美惠所有,且王美惠業已過世而無從傳喚詰問,被告林爭輝、陳光男所辯係王美惠借款予林爭輝云云,尚非可採。
(三)被告陳光男係親自下單決定購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決定股票之數量及金額,事後並接受營業員回報,其並非單純出借證券帳戶供王美惠使用:
訊據被告陳光男辯稱其係提供證券帳戶供已故前妻王美惠使用,其並不知情云云,惟查:
1.證人即台証(現為凱基)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下稱台証證券)營業員葉淑華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陳光男、陳光亮、謝淑秋、王玉華、謝政道、王素梅、邱慧瑛等人均有在台証證券開戶,這些帳戶的委託人都是陳光男,也都是融資帳戶,96年到97年這段時間,都是由陳光男打電話下單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成交後伊都會傳真到陳光男給的台北傳真電話,直接把交割單傳過去給陳太太,傳真到00-00000000,但不用在交割單上面記載給何人,因為交割單上面就有買賣股票戶頭的名字,陳光男給伊00-00000000傳真電話時,是跟伊說這個傳真電話是陳太太的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08頁反面至第110頁),並有證人葉淑華提供之載有「您好:該客戶如有成交都將當日交割單傳真至台北電話(00)00000000謝謝!」等字樣之紙條,與載有「傳真00-00000000」字樣之電話簿影本各1紙在卷可參(見98年度偵字第5385號卷一第50至51頁);而該00-00000000號電話依卷內所附中華電信資料查詢報表顯示,其用戶名稱為南港輪胎公司,申裝及帳寄地址均為台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見98年度偵字第5385號卷一第145頁),與林爭輝於大眾綜合證券將分公司之開戶詢證回函所填寫之地址相同(見調查局移送卷第2冊第9頁),亦即南港輪胎公司投資部之所在地,而王美惠並非南港輪胎公司人員,卻要求證券商將股票交割資料傳真至南港輪胎公司投資部,顯見上開謝淑秋、陳光男、邱慧瑛、謝政道、陳光亮、王玉華、王素梅等人於台証證券所設之帳戶,形式上係由被告陳光男向營業員下單買賣股票,實際上該等帳戶之買賣股票進出情形,均得由南港輪胎公司投資部所掌握一事,應堪認定。
2.證人即 康和 證券嘉義分公司之營業員陳光超證稱:陳光男、陳光亮、黃月桃、謝淑秋、陳雅禎等人股票下單委託人都是陳光男,因為其等股票帳戶都有委託陳光男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三第97頁),雖其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陳光亮、黃月桃、陳雅禎等人的股票帳戶都是委託陳光男,後來王美惠打電話給伊,剛開始是說要跟陳光男借陳光亮、黃月桃、陳雅禎等人的帳號,伊說可以借但是不能下單,要王美惠去跟陳光男講,因為王美惠沒有這些人的委託單,之後陳光男、陳光亮、黃月桃、謝淑秋、陳雅禎的股票帳戶還是陳光男親自下單,但交割單不用傳真給陳光男,而是由伊直接打電話給王美惠告知她金額為多少,讓他完成交割,因王美惠要買股票的時候,陳光男就已經有跟伊說下班後要把這些金額告知王美惠,讓她瞭解金額的多寡來完成交割手續等語(見原審卷三第97頁),並證稱:陳光男打電話下單買賣南港輪胎的股票的這個部分,交割的金額都是由王美惠付款,決定下單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的價格、數量,應該是由王美惠決定,王美惠已經有跟伊說過他要跟陳光男借這些帳號,因為當初要完成交割時,陳光男說這些是王美惠買的等語(見原審卷三第99頁),而如附表二所示帳戶係被告陳光男提供予王美惠使用,被告陳光男係實際打電話下單操作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人,其對於王美惠使用其所提供各帳戶相關指定下單買賣情形已充分知悉,尤其如附表三編號二4至7、編號三8、編號五1、3、編號六、編號十七13、編號十八9所示,係被告陳光男所提供王美惠共同支配使用之帳戶於同一時段,以相同價格、股數買賣所為之相對成交,被告陳光男難諉為不知而可認其確有參與本件犯行,且意圖造成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甚明已可認定。
(四)被告林爭輝、詹美年與被告陳光男所為上述買入、賣出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交易行為,係基於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而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及為製造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活絡假象而相對成交:
1.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禁止「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之行為;違反該項禁止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款之規定論處。其目的係在使有價證券之價格能在自由市場正常供需競價下產生,避免遭受特定人操控,以維持證券價格之自由化,而維護投資大眾之利益。故必行為人主觀上有影響或操縱股票市場行情之意圖,客觀上有對於某種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之行為,始克成立。而所謂炒作行為,乃就證券集中市場建制之公平價格機能予以扭曲,藉由創造虛偽交易狀況與價格假象,使投資大眾受到損害,而達操縱股票交易市場目的。故炒作行為人主觀上應有以造成交易活絡表象,對市場供需之自然形成加以人為干擾,藉資引誘他人買進或賣出,以利用股價落差圖謀不法利益之意圖(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44號判決參照)。行為人有以高於揭示價之價格,連續以大量或分散為數筆方式買進,以致於將市場之買價持續抬高,在「價格優先,優先成交」之原則下,當有可能抬高現行交易市場之價格,反之亦然。亦即,此項意圖在於行為人明明可以揭示價買進或賣出股票,卻偏偏要以高於揭示價買進或低於揭示價賣出股票,有違一般交易大眾欲以低價取得、高價出脫之心理。故行為人若有此意向高掛其買進價,或低掛其賣價應認具有本款之意圖。
2.經查,本件被告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及王美惠所使用之帳戶係如附表一、二所示帳戶,業如前述,且因謝淑秋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帳戶、陳雅禎鼎富證券帳戶之受任人並非陳光男或王美惠(見調查局移送卷第5冊第59至61頁、調查局移送卷第5冊第47至49頁),無證據證明係陳光男或王美惠所使用,故前開二帳戶應予排除,而附表三各編號當天之市場成交量(仟股)、委託、成交情形、所佔比例、影響股價情形均如附表三所示,有臺灣證券交易所所製作之股票分析意見書附卷(見調查局移送卷第1冊第176至186頁、本院前審卷二第84至89頁),由被告林爭輝、詹美年使用之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林爭輝帳戶,與由被告陳光男、王美惠所支配之陳光男及親友所開設之個人帳戶,於前揭分析期間,計有編號一96年7月11日、編號二96年8月7日、編號三96年8月9日、編號七96年10月15日、編號八96年10月16日、編號九96年10月17日、編號十96年10月19日、編號十一96年10月24日、編號十二96年10月26日、編號十三96年10月30日、編號十四96年11月1日、編號十五97年1月14日、編號十七97年1月17日、編號十八97年1月18日等營業日之買進或賣出數量達該股票當日市場成交量5%以上(如附表三所示),所佔當日市場成交量比例甚高,尤於97年1月14日至1月23日其等之交易明顯使日平均成交量大幅上揚,有南港股票價量走勢圖在卷可參(見調查局移送卷第1冊第202頁),被告等於查核期間,共同使用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帳戶,連續以高於或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之價格數檔委託買進、賣出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如附表三編號一1、編號七至十六、編號十七1至7、編號十八1至8、編號十九所示,造成各當日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與同類股、加權股價指數之漲跌福亦如附表三所示,而均有相當差距,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因其等之買賣操作而使股票成交價格上漲及下跌之情形,亦為被告所不否認,且其等委託交易之價格,多有高於成交價4至6檔之價格積極買進及低於成交價3至7檔積極賣出之情形,有違一般投資「買低賣高」之交易常理。
(五)被告林爭輝、詹美年雖辯稱:係參考電腦揭示最佳5檔之價、量資訊而下單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並非以漲停價格或跌停價格委託買進或賣出,並無壓低或抬高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價格之意圖及事實,被告3人並辯稱:本案查核期間自96年7月1日至97年2月26日間,營業日162天,然起訴書認定影響股票者僅有14個營業日,僅佔查核期間天數的9%,所佔比例極低,並無「逐日」交易之情形,自不構成「連續」之要件。然查:
1.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其旨在防止人為操控股價,導致集中交易市場行情發生異常變動,影響市場秩序。故如行為人有拉抬或壓抑交易市場上特定有價證券之意圖,且於一定期間內,就該特定之有價證券有連續以高價買進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不論是否已致使交易市場之該特定有價證券價格發生異常變化之結果,亦不必事實上達到行為人所預期之高價或低價為必要,均屬違反該規定,構成同法第171條第1項高買或低賣證券違法炒作罪。而該規定之所謂「連續」,係指於一定期間內連續多次之謂,不以逐日而毫無間斷為必要;所指「以高價買入」,亦不限於以漲停價買入,其以高於平均買價、接近最高買價,或以當日之最高價格買入等情形均屬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7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連續以以低價賣出」係指於特定期間,以低於平均賣價、接近最低賣出之價格或以最低之價格賣出而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583號判決參照)。
2.而投資人於買賣股票掛單時雖可依電腦揭示最佳5檔買賣價量資訊而決定買賣價格之出價,惟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違法「以高價買入」行為,重點係在於行為人之出價與市場買價相比較是否為「高價」,故被告於上開時段之出價是否合於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違法以「高價」買入,應觀察是否為當時市場買方之高價,而非與當時市場之賣價相比較,自不待言,「以低價賣出」行為,則係在於行為人之出價與市場賣價相比較是否為「低價」,而不在於其出價與市場之買價相比較是否為「低價」。依當時揭示制度,被告既明知如附表三所示各日得以較低價格委託買進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或以較高價格委託賣出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卻反其道而行以高價買進、低價賣出,與其所辯為投資該股票而買賣,應考量成本而購入之情形有異,況以高於當時所揭示成交價之價格下單買進股票或以低於當時所揭示成交價之價格下單賣出股票,依現行證券交易制度及實務,固能取得優先成交次序,惟其實際操作結果亦甚易產生投資人所未預期之過高或過低價格成交之風險。此係因證券市場之股票成交價格,尚須視各該盤搓和交易時之買賣盤強弱勢而決定,且股票交易市場瞬息萬變,此乃眾所周知之事,是以連續、多次高於當時所揭示成交價之價格下單買進股票或低於當時所揭示成交價下單賣出股票,對該投資人而言,實有難以控制買進成本或賣出所得,亦即易發生因買進成交價格過高而被套牢或賣出成交價格過低而虧損之風險。再者,在現行價格優先之證券交易制度下,若大量以高於當時所揭示之成交價格委買股票或以低於當時所揭示之成交價格委賣股票,顯有使原本能以較低價格買進、較高價賣出之股票,卻因該投資人本身所為前揭大量高價委買單或大量低價委賣單而被推升成交價或殺低成交價,使其投資成本大幅增加抑或獲利大幅減少。是除非有抬高或壓低該特定個股股價之意圖,否則對以賺取股票交易或投資利潤為本質及最終目的之股市投資人而言,大量、連續多次之高價委買或低價委賣交易顯對其不利,乃屬當然。是其等雖非以漲停價買進或跌停價賣出,且非每天逐日不間斷交易,但其等於查核期間內分散多筆交易,已屬連續,顯有基於抬高南港輪胎公司股價而買進該檔股票或壓低該股股價而賣出該檔股票之意圖及故意甚明,所辯稱係以電腦揭示最佳5檔價量資訊作為出價依據,不是違法「高價」買入、「低價」賣出,且非每天逐日不間斷交易而不構成連續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憑採。
(六)被告等除有前述意圖抬高、壓低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價格而連續高價買入、低價賣出之違反證券交易法行為外,尚有如附表三編號一2、3、編號二1至3、編號三1至7、編號四、編號五2、編號十七8至12、編號十九3所示由被告林爭輝、詹美年所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帳戶與由陳光男、王美惠如附表二所示帳戶所進行之相對交易,以及如附表三編號二4至7、編號三8、編號五1、3、編號六、編號十七13、編號十八9所示由陳光男、王美惠如附表二所示帳戶所進行之相對交易,被告等上開異常交易行為,造成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其有意圖誘使他人買賣該股票之目的,應可認定,是被告等如附表三所示違法交易佔市場成交量雖並非全部均超過百分之二十,惟若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各款所列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或市場秩序之操縱行為者,不論其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是否超過該有價證券當日總成交量之百分之二十,均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科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17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等辯稱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成立在主觀上需具備「以造成交易活絡表象,對市場供需之自然形成加以干擾,藉資引誘他人買進或賣出,以利用股價落差圖謀不法利益之意圖」之不成文主觀構成要件云云,惟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其旨在防止人為操控股價,導致集中交易市場行情發生異常變動,影響市場自由、公開決定價格之秩序。倘行為人於一定期間內,就該特定之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進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致集中交易市場行情有發生異常變動而影響市場秩序之危險者,復無其他合理之投資、商業上目的,即得據以認定其主觀上有拉抬或壓抑交易市場上特定有價證券之意圖。具體而言,判斷行為人是否有影響或操縱市場以抬高或壓低某種有價證券價格之主觀意圖,除考量行為人之屬性、交易動機、交易前後之狀況、交易型態、交易占有率以及是否違反投資效率等客觀情形因素外,行為人之高買、低賣行為,是否意在創造錯誤或使人誤信之交易熱絡表象、誘使投資大眾跟進買賣或圖謀不法利益,固亦為重要之判斷因素,但究非本條成罪與否之主觀構成要件要素(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56號判決意旨參照),況且本件確有如附表四、五所示投資人受誘而為買賣致受損害,有其等之附帶民事訴訟狀、上訴狀及附卷之被害人交易明細表、買賣報告書、集保存摺影本為憑(見外放證物卷),是被告等上開辯解並不可採。
(七)被告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利用如附表一、二所示帳戶進行如附表三所示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獲利2億5,310萬9,950元(計算式即如附件,係依照本院上更一卷二第177頁以下臺灣證券交易所103年7月22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查覆說明所示計算方法,於剔除謝淑秋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帳戶、陳雅禎鼎富證券帳戶中有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後所為之計算),應可認定。
(八)綜上所述,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價格原應取決於市場之供需關係,惟被告等人利用其個別之力,以如附表一所示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林爭輝帳戶、附表二所示被告陳光男自己所有及人頭之證券帳戶,於查核期間連續於盤中以高價大量委託買入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或低價大量委託賣出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並為相對成交,扭曲市場價格機能,並達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假象,對市場供需之自然形成加以干擾,足以使其他投資人誤解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狀況,其主觀上有以此誘使其他投資人買賣該檔股票,而期能坐收差額利益之意圖甚明,被告所辯無非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三人不法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犯行堪以認定,其等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亦可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證券交易法修正部分: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於被告行為後,於99年6月2日修正,惟修正後規定為:「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僅增加處罰違反第157條之1「第2項」規定之行為,嗣101年1月4日證券交易法再修正第171條,惟就第171條第1項第1款並未修正,係於該條第1項第3款增訂須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500萬元之要件,並配合增訂該條第3項、第4項及第5項之規定,並將原第6項「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移至第7項並修正為「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惟本件被告係違反第155條第1項之規定,而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罪,犯罪之構成要件、刑罰效果均未變更,自無法律變更而應比較適用新舊法之問題,應逕行適用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規定。
(二)被告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共同炒股所得總計2億5310萬9950元業如上述。核被告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連續高價買入、低價賣出股票、同條項第5款相對成交之規定,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處罰。其等利用不知情之陳月美、陳郁汶及如附表一、二所示許美玲等營業員遂行前述犯行,為間接正犯。被告三人與王美惠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之規定,原即以「連續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為其犯罪構成要件,從而對於同一種有價證券,犯罪行為人必須符合上開要件而有「連續」行為時,始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當,並僅成立單純一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共同於前揭相同期間內,為達其等操縱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價之前揭意圖,所為連續買賣炒作、相對成交之多數行為,,各應僅成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之單純一罪,次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係列示不同之非法操縱行為類型,是行為人基於包括之認識、單一之目的,就某一種集中交易市場之有價證券,或同時就多數集中交易市場之有價證券,接續有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各款所示之非法操縱該相關有價證券之行為者,應僅成立一罪,不能以連續論,於此情形,應就所犯不同之非法操縱行為之類型中,擇一重論處(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220號刑事判決參照)被告3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之規定,為想像競合犯,應依情節較重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並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斷。
(三)本件由被告林爭輝、詹美年使用如附表一編號三之證券帳戶,及由被告陳光男提供與王美惠一起使用如附表二編號三至九之證券帳戶,以及如附表三編號二、三、四、五、六所示各日之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雖均未據檢察官起訴,且起訴意旨亦未就被告3人共同所為相對成交犯行予以起訴,惟前揭各證券帳戶既亦係同時提供予被告3人與王美惠作為本件操縱炒作及相對成交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用,而屬被告3人所為前揭單一犯行之部分行為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自均在本件起訴範圍內而為本件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又起訴意旨認為被告陳光男下單之證券帳戶尚包括謝淑秋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帳戶、陳雅禎鼎富證券帳戶,惟上開二證券帳戶之受任人並非陳光男或王美惠(見調查局移送卷第5冊第59至61頁、調查局移送卷第5冊第47至49頁),是依卷存並無證據證明係陳光男或王美惠所使用,故前開二帳戶所進行之交易應予排除,惟因與論罪科刑部分為單純一罪之關係,故就上開二證券帳戶交易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原判決未就全案事證詳為審酌,遽為被告3人無罪之判決,容有未洽,檢察官提起上訴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為適法之諭知。爰審酌被告3人素行普通,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3份在卷為憑,其等為謀取不法利益,恃其資力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價,誘使不知情投資人買賣受有損害,嚴重紊亂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且犯後均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林爭輝、詹美年均為高職畢業,受僱於南港輪胎公司,陳光男專科畢業,從事投資之智識程度、工作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併科罰金部分,因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之日數,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之。
五、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按「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101年1月4日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定有明文。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及第2項犯行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法院始得諭知沒收此部分犯罪所得。本件犯罪所得為2億5310萬9950元係被告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利用如附表一、二所示證券帳戶下單買賣而得,實際上屬被告3人所有。被告等人上開犯罪行為造成投資人 蘇秀蘭 等人(詳如附表四)、 楊思明 等人(詳附表五)受有損害,其等僅就(一)96年10月15日至同年11月1日操縱股價犯行部分及(二)97年1月14日至同年月23日操縱股價犯行部分予以求償,爰依最有利被告之計算方式計算如下:
(一)96年10月15日至同年11月1日操縱股價犯行部分:
1.如附表四所示蘇秀蘭等人(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情形、求償金額均詳如附表四所載)係因被告林爭輝等人於96年10月15日至同年11月1日操縱南港公司股價向下之行為,致其等以低於真實價格(真實價格之認定詳後述)之過低價格賣出南港公司股票而受有價差損害,故其損害賠償額之計算,即應以真實價格減去賣出之價格後,乘上其所賣出之股數,為其所得請求賠償之總額。
2.就真實價格之認定,考量操縱行為前之股價,尚未受人為操縱所影響,應較接近市場自然供需機制所形成之股價,故以操縱行為「前」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為計算基礎( 詳賴英 照著證券交易法逐條釋義第4冊,第504頁)。
依此標準,以96年10月15日被告林爭輝等人操縱行為開始前10個營業日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收盤價,依原審卷卷二第160頁反面所附之南港輪胎公司成交資訊計算前十個營業日之平均價格為每股50.76元(53.1+53+52.8+51.8+51.1+
50.8+50.9+49.1+47.45+47.5/10=50.755,最後一位四捨五入計算),作為真實價格之計算。
(二)97年1月14日至同年月23日操縱股價犯行部分:
1.如附表五所示楊思明等人(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情形、求償金額均詳如附表五所載)係因被告林爭輝等人於97年1月14日至同年月23日操縱南港公司股價向上之行為,致其等以高於真實價格(真實價格之認定詳後述)之過高價格買進南港公司股票而受有價差損害,故其損害賠償額之計算,即應以買進之價格減去真實價格乘上其所購買之股數,為其所得請求賠償之總額。若授權人實際賣出之價格高於真實價格,即以其買進之價格減去其實際賣出之價格乘上其所購買之股數為其所得請求賠償之總額,亦即原則上以授權人買進價格與真實價格之差額為損害賠償額,若授權人賣出股票之價額高於真實價格時,則以買進與賣出價格之差額為賠償額。
2.就真實價額之認定,97年1月14日被告林爭輝等人操縱行為開始前10個營業日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收盤價,依原審卷卷二第162頁所附之南港輪胎公司成交資訊計算前十個營業日之平均價格為每股每股38.96元(38.4+39.9+38.4+37.85+40.1+37.6+38.6+39.+39.9+39.9+38.9/10=38.955,最後一位四捨五入計算),作為真實價格之計算。
(三)綜上計算,被告等應賠償予蘇秀蘭等人之金額按最有利被告之方式計算,共計為蘇秀蘭等人主張之865萬5582元(詳如附表四、附表五),有其等之附帶民事訴訟狀、上訴狀及附卷之被害人交易明細表、買賣報告書、集保存摺影本外放於證物卷可參,是被告等扣除應賠償予蘇秀蘭等被害人865萬5582元部分外(按最有利被告之方式計算),被告三人就犯罪所得所餘2億4,445萬4,368元(即253,109,950-8,655,582=244,454,368)應依101年1月4日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之規定及共犯連帶沒收原理,諭知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時,以其等財產抵償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7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2條第5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秀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郭豫珍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首屹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對上市有價證券之禁止行為)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7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附表一:
┌───┬──────┬─────────┬───────────┬───┬────┬──────────┐│編號│姓名│買賣之證券公司帳戶│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受任人│營業員│卷證出處│├───┼──────┼─────────┼───────────┼───┼────┼──────────┤│一│元瑞投資公司│宏遠證券公司│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詹美年│許美玲│調查局移送卷第2冊第││││帳號: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131頁│││├─────────┼───────────┼───┼────┼──────────┤│││一銀證券中和分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永和分行│詹美年│丁美月│調查局移送卷第2冊第││││帳號:538G0000000│帳號:00000000000│││176頁│││├─────────┼───────────┼───┼────┼──────────┤│││金鼎證券館前分公司│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詹美年│ 戴杜惠美 │調查局移送卷第3冊第││││帳號:77941-5│帳號:000000000000││ 黃靜子 │194頁│││├─────────┼───────────┼───┼────┼──────────┤│││大眾證券松江分公司│國泰世華銀行松江分行│詹美年│潘慧玲│調查局移送卷第2冊第││││帳號:7893-1│帳號:00000000000│││1頁│││├─────────┼───────────┼───┼────┼──────────┤│││致和證券台北分公司│國泰世華銀行信義分行│詹美年│洪金桐│調查局移送卷第3冊第││││帳號:5219-8│帳號:000000000000│││75頁│││├─────────┼───────────┼───┼────┼──────────┤│││康和證券│第一商業銀行│詹美年│ 李達琪 │調查局移送卷第3冊第││││帳號:000000-0│帳號:00000000000│││1頁│││├─────────┼───────────┼───┼────┼──────────┤│││台証證券和平分公司│台新銀行和平分行│詹美年│陳秀娟│調查局移送卷第2冊第││││帳號:52748-1│帳號:00000000000000│││312頁│││├─────────┼───────────┼───┼────┼──────────┤│││富邦證券新店分公司│台北富邦銀行新店分行│詹美年│黃富裕│調查局移送卷第2冊第││││帳號:000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274頁│││├─────────┼───────────┼───┼────┼──────────┤│││富邦證券城中分公司│台北富邦銀行新店分行│詹美年│黃富裕│調查局移送卷第2冊第││││帳號:115857│帳號:000000000000│││70頁│├───┼──────┼─────────┼───────────┼───┼────┼──────────┤│二│智凱投資公司│宏遠證券│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詹美年│許美玲│調查局移送卷第2冊第││││帳號: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131頁│││├─────────┼───────────┼───┼────┼──────────┤│││一銀證券中和分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永和分行│詹美年│丁美月│調查局移送卷第2冊第││││帳號:538G0000000│帳號:00000000000│││176頁│││├─────────┼───────────┼───┼────┼──────────┤│││金鼎證券館前分公司│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詹美年│戴杜惠美│調查局移送卷第3冊第││││帳號:77940-2│帳號:000000000000│││194頁│││├─────────┼───────────┼───┼────┼──────────┤│││大眾證券松江分公司│國泰世華銀行松江分行│詹美年│潘慧玲│調查局移送卷第2冊第││││帳號:7890-2│帳號:00000000000│││1頁│││├─────────┼───────────┼───┼────┼──────────┤│││致和證券台北分公司│國泰世華銀行信義分行│詹美年│洪金桐│調查局移送卷第3冊第││││帳號:5220-8│帳號:000000000000│││75頁│││├─────────┼───────────┼───┼────┼──────────┤│││康和證券│第一商業銀行│詹美年│李達琪│調查局移送卷第3冊第││││帳號:000000-0│帳號:00000000000│││1頁│││├─────────┼───────────┼───┼────┼──────────┤│││台証證券和平分公司│台新銀行和平分行│詹美年│陳秀娟│調查局移送卷第2冊第││││帳號:52747-8│帳號:00000000000000│││312頁│││├─────────┼───────────┼───┼────┼──────────┤│││富邦證券新店分公司│台北富邦銀行新店分行│詹美年│黃富裕│調查局移送卷第2冊第││││帳號:000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274頁│││├─────────┼───────────┼───┼────┼──────────┤│││富邦證券城中分公司│台北富邦銀行新店分行│詹美年│黃富裕│調查局移送卷第2冊第││││帳號:115831│帳號:000000000000│││70頁│├───┼──────┼─────────┼───────────┼───┼────┼──────────┤│三│林爭輝│大眾證券松江分公司│大眾銀行大和平分行│陳月美│潘慧玲│調查局移送卷第2冊第││││帳號:8355-7│帳號:000000000000│││1頁│││├─────────┼───────────┼───┼────┼──────────┤│││一銀證券中和分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永和分行│陳月美│丁美月│調查局移送卷第2冊第││││帳號:538G0000000│帳號:00000000000│││176頁│││├─────────┼───────────┼───┼────┼──────────┤│││康和證券│國泰世華銀行│陳月美│李達琪│調查局移送卷第3冊第││││帳號:000000-0│帳號:00000000000│││1頁│││├─────────┼───────────┼───┼────┼──────────┤│││致和證券台北分公司│國泰世華銀行信義分行│陳月美│洪金桐│調查局移送卷第3冊第││││帳號:5218-5│帳號:00000000000-0│││75頁│└───┴──────┴─────────┴───────────┴───┴────┴──────────┘附表二:
┌───┬──────┬─────────┬────────────┬───┬───┬──────────┐│編號│姓名│買賣之證券公司帳戶│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受任人│營業員│卷證出處│├───┼──────┼─────────┼────────────┼───┼───┼──────────┤│一│謝淑秋(陳光│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玉山銀行嘉義分行│陳光男│陳光超│調查局移送卷第5冊第│││男之母)│帳號:7628-9│帳號:0000000000000││(陳光│206頁│││││││男之弟││││││││)││││├─────────┼────────────┼───┼───┼──────────┤│││台証證券嘉義分公司│台新銀行嘉義分行│陳光男│葉淑華│調查局移送卷第5冊第││││帳號: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00│││116頁│├───┼──────┼─────────┼────────────┼───┼───┼──────────┤│二│陳雅禎(陳光│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玉山銀行嘉義分行│陳光男│陳光超│調查局移送卷第5冊第│││男之女)│帳號:9291-7│帳號:0000000000000│││206頁│├───┼──────┼─────────┼────────────┼───┼───┼──────────┤│三│陳光男│台証證券嘉義分公司│台新銀行嘉義分行││葉淑華│調查局移送卷第5冊第││││帳號: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0-0│││116頁│││├─────────┼────────────┼───┼───┼──────────┤│││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慶豐銀行嘉義分行││王 亭雅 │調查局移送卷第5冊第││││帳號:7157-8│帳號:00000000000000│││59頁│││├─────────┼────────────┼───┼───┼──────────┤│││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玉山銀行嘉義分行││陳光超│調查局移送卷第5冊第││││帳號:9298-8│帳號:0000000000000│││206頁│├───┼──────┼─────────┼────────────┼───┼───┼──────────┤│四│邱慧瑛(陳光│台証證券嘉義分公司│台新銀行嘉義分行│陳光男│葉淑華│調查局移送卷第5冊第│││男遠親謝政道│帳號: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0-0│││116頁│││之配偶)││││││├───┼──────┼─────────┼────────────┼───┼───┼──────────┤│五│謝政道(陳光│台証證券嘉義分公司│台新銀行嘉義分行│陳光男│葉淑華│調查局移送卷第5冊第│││男之遠親、邱│帳號: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0-0│││116頁│││慧瑛配偶)││││││├───┼──────┼─────────┼────────────┼───┼───┼──────────┤│六│陳光亮(陳光│台証證券嘉義分公司│台新銀行嘉義分行│陳光男│葉淑華│調查局移送卷第5冊第│││男之弟)│帳號: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0-0│││116頁│││├─────────┼────────────┼───┼───┼──────────┤│││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玉山銀行嘉義分行│陳光男│陳光超│調查局移送卷第5冊第││││帳號:9297-5│帳號:0000000000000│││206頁│├───┼──────┼─────────┼────────────┼───┼───┼──────────┤│七│王玉華(陳光│台証證券嘉義分公司│台新銀行嘉義分行│陳光男│葉淑華│調查局移送卷第5冊第│││男前同居人王│帳號: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00│││116頁│││亭雅之姐妹)├─────────┼────────────┼───┼───┼──────────┤│││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嘉義分行│陳光男│ 王亭雅 │調查局移送卷第5冊第││││帳號:538-2│帳號:00000000000│││59、63頁│├───┼──────┼─────────┼────────────┼───┼───┼──────────┤│八│王素梅(陳光│台証證券嘉義分公司│台新銀行嘉義分行│陳光男│葉淑華│調查局移送卷第5冊第│││男前同居人王│帳號: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0-0│││116頁│││亭雅之姐妹)├─────────┼────────────┼───┼───┼──────────┤│││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慶豐銀行嘉義分行│陳光男│王亭雅│調查局移送卷第5冊第││││帳號:537-9│帳號:00000000000000│││59、62頁│├───┼──────┼─────────┼────────────┼───┼───┼──────────┤│九│黃月桃(陳光│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慶豐銀行嘉義分行│陳光男│王亭雅│調查局移送卷第5冊第│││男之弟媳)│帳號:1128-2│帳號:00000000000000│││59、64頁│││├─────────┼────────────┼───┼───┼──────────┤│││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玉山銀行嘉義分行│陳光男│陳光超│調查局移送卷第5冊第││││帳號:7765-7│帳號:0000000000000│││206頁│└───┴──────┴─────────┴────────────┴───┴───┴──────────┘附表三(影響股價及相對成交情形):
┌─────┬────┬────┬──────┬────────────┬───┬───────┬──────────────┬──────┐│編號│日期│時間│進行買賣之名│委託、相對成交情形│合計佔│影響股價│當日漲跌幅│卷證出處│├─────┤││義人││當日市┤├────┬────┬────┤││市場成交量│││││場成交││南港輪胎│同類股│加權指數│││(仟股)│││││量比例││公司││││├───┬─┼────┼────┼──────┼────────────┼───┼───────┼────┼────┼────┼──────┤│一│1│96.7.11│10時41分│元瑞投資公司│以新臺幣(下同)64.7元、│11.35│使成交價由64.3│跌幅1.38│跌幅1.95│跌幅0.99│調查局移送卷││5,339│││39秒起││64.8元連續分2筆合計委買│%│元上漲至64.8元│%│%│%│第1冊第176頁│││││││310仟股(計成交296仟股)││(上漲5檔)││││││├─┼────┼────┼──────┼────────────┤├───────┤││├──────┤││2│96.7.11│10時44分│智凱投資公司│相對成交177仟股││││││本院前審卷卷│││││40秒│、王玉華│││││││二第85頁││├─┼────┼────┼──────┼────────────┤├───────┤││├──────┤││3│96.7.11│10時44分│智凱投資公司│相對成交134仟股││││││本院前審卷卷│││││40秒│、黃月桃│││││││二第85頁│├───┼─┼────┼────┼──────┼────────────┼───┼───────┼────┼────┼────┼──────┤│二│1│96.8.7│10時0分│智凱投資公司│相對成交300仟股│16.59││漲幅0.64│漲幅0.06│漲幅0.88│本院前審卷卷││9,789│││28秒起│、謝淑秋││%││%│%│%│二第85頁││├─┼────┼────┼──────┼────────────┤├───────┤││├──────┤││2│96.8.7│10時0分│智凱投資公司│相對成交516仟股││││││本院前審卷卷│││││28秒起│、黃月桃│││││││二第85頁││├─┼────┼────┼──────┼────────────┤├───────┤││├──────┤││3│96.8.7│10時0分│智凱投資公司│相對成交304仟股││││││本院前審卷卷│││││28秒│、陳雅禎│││││││二第85頁││├─┼────┼────┼──────┼────────────┤├───────┤││├──────┤││4│96.8.7│10時18分│謝淑秋、王玉│相對成交91仟股││││││本院前審卷卷│││││48秒│華│││││││二第85頁││├─┼────┼────┼──────┼────────────┤├───────┤││├──────┤││5│96.8.7│10時19分│黃月桃、王玉│相對成交232仟股││││││本院前審卷卷│││││38秒起│華│││││││二第85頁││├─┼────┼────┼──────┼────────────┤├───────┤││├──────┤││6│96.8.7│11時28分│陳雅禎、王玉│相對成交18仟股││││││本院前審卷卷│││││48秒│華│││││││二第85頁││├─┼────┼────┼──────┼────────────┤├───────┤││├──────┤││7│96.8.7│13時0分│陳光亮、黃月│相對成交167仟股││││││本院前審卷卷│││││1秒起│桃│││││││二第85頁│├───┼─┼────┼────┼──────┼────────────┼───┼───────┼────┼────┼────┼──────┤│三│1│96.8.9│9時16分│元瑞投資公司│相對成交195仟股│16.29││漲幅3.01│漲幅1.63│漲幅0.91│本院前審卷卷││10,815│││0秒起│、謝淑秋││%││%│%│%│二第85頁反面││├─┼────┼────┼──────┼────────────┤├───────┤││├──────┤││2│96.8.9│9時16分│元瑞投資公司│相對成交284仟股││││││本院前審卷卷│││││0秒起│、王玉華│││││││二第85頁反面││├─┼────┼────┼──────┼────────────┤├───────┤││├──────┤││3│96.8.9│9時16分│元瑞投資公司│相對成交421仟股││││││本院前審卷卷│││││45秒起│、黃月桃│││││││二第85頁反面││├─┼────┼────┼──────┼────────────┤├───────┤││├──────┤││4│96.8.9│9時36分│元瑞投資公司│相對成交357仟股││││││本院前審卷卷│││││45秒│、陳光男│││││││二第85頁反面││├─┼────┼────┼──────┼────────────┤├───────┤││├──────┤││5│96.8.9│9時53分│智凱投資公司│相對成交9仟股││││││本院前審卷卷│││││51秒│、陳光男│││││││二第85頁反面││├─┼────┼────┼──────┼────────────┤├───────┤││├──────┤││6│96.8.9│9時53分│智凱投資公司│相對成交62仟股││││││本院前審卷卷│││││51秒起│、謝淑秋│││││││二第85頁反面││├─┼────┼────┼──────┼────────────┤├───────┤││├──────┤││7│96.8.9│10時50分│智凱投資公司│相對成交333仟股││││││本院前審卷卷│││││3秒起│、黃月桃│││││││二第85頁反面││├─┼────┼────┼──────┼────────────┤├───────┤││├──────┤││8│96.8.9│11時4分│陳光亮、黃月│相對成交104仟股││││││本院前審卷卷│││││38秒起│桃│││││││二第85頁反面│├───┼─┼────┼────┼──────┼────────────┼───┼───────┼────┼────┼────┼──────┤│四│1│96.9.13│9時48分│王玉華、元瑞│相對成交144仟股│3.61%││跌幅1.36│跌幅2.45│跌幅1.00│本院前審卷卷││6,770│││52秒起│投資公司││││%│%│%│二第85頁反面││├─┼────┼────┼──────┼────────────┤├───────┤││├──────┤││2│96.9.13│9時50分│黃月桃、元瑞│相對成交101仟股││││││本院前審卷卷│││││59秒起│投資公司│││││││二第85頁反面│├───┼─┼────┼────┼──────┼────────────┼───┼───────┼────┼────┼────┼──────┤│五│1│96.9.19│9時39分│王玉華、陳光│相對成交30仟股│3.43%││跌幅0.39│跌幅0.04│漲幅0.29│本院前審卷卷││11,510│││17秒│男││││%│%│%│二第85頁反面││├─┼────┼────┼──────┼────────────┤├───────┤││├──────┤││2│96.9.19│9時39分│王玉華、林爭│相對成交162仟股││││││本院前審卷卷│││││17秒起│輝│││││││二第86頁││├─┼────┼────┼──────┼────────────┤├───────┤││├──────┤││3│96.9.19│9時41分│王玉華、王素│相對成交8仟股││││││本院前審卷卷│││││44秒│梅│││││││二第86頁││├─┼────┼────┼──────┼────────────┤├───────┤││├──────┤││4│96.9.19│9時47分│王玉華、、智│相對成交197仟股││││││本院前審卷卷│││││11秒│凱投資公司│││││││二第86頁│├───┼─┼────┼────┼──────┼────────────┼───┼───────┼────┼────┼────┼──────┤│六│1│96.10.2│13時21分│陳光男、陳雅│相對成交18仟股│0.09%││跌幅0.37│跌幅0.70│漲幅1.42│本院前審卷卷││19,026│││21秒起│禎││││%│%│%│二第86頁│├───┼─┼────┼────┼──────┼────────────┼───┼───────┼────┼────┼────┼──────┤│七│1│96.10.15│10時16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6.5元,1筆委賣102仟股│5.59%│使成交價由│跌幅2.73│跌幅0.33│漲幅0.23│調查局移送卷││6,857│││12秒起││全數成交││46.85元下跌至│%│%│%│第1冊第176頁│││││││││46.5元(下跌7│││││││││││││檔)││││││├─┼────┼────┼──────┼────────────┤├───────┤││├──────┤││2│96.10.15│10時34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6.5元,1筆委賣193仟股││使成交價由46.7││││調查局移送卷│││││11秒起││(計成交167仟股)││元下跌至46.5元││││第1冊第176頁│││││││││(下跌4檔)││││││├─┼────┼────┼──────┼────────────┤├───────┤││├──────┤││3│96.10.15│10時26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6.5元,1筆委賣153仟股││使成交價由46.7││││調查局移送卷│││││23秒起││(計成交114仟股)││元下跌至46.5元││││第1冊第177頁│││││││││(下跌4檔)│││││├───┼─┼────┼────┼──────┼────────────┼───┼───────┼────┼────┼────┼──────┤│八│1│96.10.16│9時47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6元,1筆委賣195仟股│6.76%│使成交價由46.2│漲幅0.54│跌幅1.78│漲幅0.77│調查局移送卷││6,857│││53秒起││(計成交28仟股)││元下跌至46.5元│%│%│%│第1冊第177頁│││││││││(下跌4檔)││││││├─┼────┼────┼──────┼────────────┤├───────┤││├──────┤││2│96.10.16│10時20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6元,1筆委賣225仟股全││使成交價由││││調查局移送卷│││││17秒起││數成交││46.15元下跌至││││第1冊第177頁│││││││││46元(下跌3檔│││││││││││││)││││││├─┼────┼────┼──────┼────────────┤├───────┤││├──────┤││3│96.10.16│11時31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6元,1筆委賣200仟股(││使成交價由46.2││││調查局移送卷│││││11秒起││計成交191仟股)││元下跌至46元(││││第1冊第177頁│││││││││下跌4檔)││││││├─┼────┼────┼──────┼────────────┤├───────┤││├──────┤││4│96.10.16│11時42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6元,1筆委賣150仟股(││使成交價由46.2││││調查局移送卷│││││42秒起││計成交85仟股)││元下跌至46元(││││第1冊第177頁│││││││││下跌4檔)│││││├───┼─┼────┼────┼──────┼────────────┼───┼───────┼────┼────┼────┼──────┤│九│1│96.10.17│12時17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7.5元,1筆委賣134仟股│4.46%│使成交價由│漲幅1.61│跌幅1.61│跌幅0.31│調查局移送卷││11,054│││28秒起││(計成交75仟股)││47.65元下跌至│%│%│%│第1冊第178頁│││││││││47.5元(下跌3│││││││││││││檔)││││││├─┼────┼────┼──────┼────────────┤├───────┤││├──────┤││2│96.10.17│12時37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7.3元,1筆委賣327仟股││使成交價由││││調查局移送卷│││││12秒起││(計成交62仟股)││47.45元下跌至││││第1冊第178頁│││││││││47.3元(下跌3│││││││││││││檔)││││││├─┼────┼────┼──────┼────────────┤├───────┤││├──────┤││3│96.10.17│12時50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7元,1筆委賣251仟股全││使成交價由││││調查局移送卷│││││39秒起││數成交││47.15元下跌至││││第1冊第178頁│││││││││47元(下跌3檔│││││││││││││)││││││├─┼────┼────┼──────┼────────────┤├───────┤││├──────┤││4│96.10.17│12時53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6.8元,1筆委賣200仟股││使成交價由││││調查局移送卷│││││3秒起││(計成交105仟股)││46.95元下跌至││││第1冊第178頁│││││││││46.8元(下跌4│││││││││││││檔)│││││├───┼─┼────┼────┼──────┼────────────┼───┼───────┼────┼────┼────┼──────┤│十│1│96.10.19│9時5分20│元瑞投資公司│以46.5元,1筆委賣210仟股│30.44│使成交價由│跌幅1.39│跌幅0.92│跌幅0.26│調查局移送卷││7,003│││秒起││(計成交209仟股)│%│46.65元下跌至│%│%│%│第1冊第178頁│││││││││46.5元(下跌3│││││││││││││檔)││││││├─┼────┼────┼──────┼────────────┤├───────┤││├──────┤││2│96.10.19│9時18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6.7元,1筆委賣250仟股││使成交價由46.9││││調查局移送卷│││││19秒起││(計成交117仟股)││元下跌至46.7元││││第1冊第178頁│││││││││(下跌4檔)││││││├─┼────┼────┼──────┼────────────┤├───────┤││├──────┤││3│96.10.19│10時31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6.5元,1筆委賣300仟股││使成交價由46.7││││調查局移送卷│││││28秒起││(計成交248仟股)││元下跌至46.5元││││第1冊第178頁│││││││││(下跌4檔)││││││├─┼────┼────┼──────┼────────────┤├───────┤││├──────┤││4│96.10.19│11時10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6元,1筆委賣400仟股全││使成交價由46.2││││調查局移送卷│││││9秒起││數成交││元下跌至46元(││││第1冊第178頁│││││││││下跌4檔)││││││├─┼────┼────┼──────┼────────────┤├───────┤││├──────┤││5│96.10.19│11時12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6元,1筆委賣190仟股全││使成交價由46.3││││調查局移送卷│││││15秒起││數成交││元下跌至46元(││││第1冊第179頁│││││││││下跌6檔)││││││├─┼────┼────┼──────┼────────────┤├───────┤││├──────┤││6│96.10.19│11時15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6元,1筆委賣195仟股全││使成交價由││││調查局移送卷│││││16秒起││數成交││46.25元下跌至││││第1冊第179頁│││││││││46元(下跌5檔│││││││││││││)││││││├─┼────┼────┼──────┼────────────┤├───────┤││├──────┤││7│96.10.19│11時18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6元,1筆委賣200仟股全││使成交價由46.3││││調查局移送卷│││││14秒起││數成交││元下跌至46元(││││第1冊第179頁│││││││││下跌6檔)││││││├─┼────┼────┼──────┼────────────┤├───────┤││├──────┤││8│96.10.19│11時21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6元,1筆委賣200仟股(││使成交價由46.3││││調查局移送卷│││││7秒起││計成交173仟股)││元下跌至46元(││││第1冊第179頁│││││││││下跌6檔)││││││├─┼────┼────┼──────┼────────────┤├───────┤││├──────┤││9│96.10.19│11時27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5.8元,1筆委賣200仟股││使成交價由││││調查局移送卷│││││22秒起││全數成交││45.95元下跌至││││第1冊第179頁│││││││││45.8元(下跌3│││││││││││││檔)││││││├─┼────┼────┼──────┼────────────┤├───────┤││├──────┤││10│96.10.19│11時36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5.8元,1筆委賣200仟股││使成交價由││││調查局移送卷│││││39秒起││全數成交││45.95元下跌至││││第1冊第179頁│││││││││45.8元(下跌3│││││││││││││檔)│││││├───┼─┼────┼────┼──────┼────────────┼───┼───────┼────┼────┼────┼──────┤│十一│1│96.10.24│12時7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5.75元,1筆委賣200仟│15.39│使成交價由45.9│跌幅1.74│跌幅0.19│跌幅0.62│調查局移送卷││5,088│││50秒起││股全數成交│%│元下跌至45.75│%│%│%│第1冊第179頁│││││││││元(下跌3檔)││││││├─┼────┼────┼──────┼────────────┤├───────┤││├──────┤││2│96.10.24│12時35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5.5元,1筆委賣210仟股││使成交價由45.7││││調查局移送卷│││││39秒起││(計成交142仟股)││元下跌至45.5元││││第1冊第179頁│││││││││(下跌4檔)││││││├─┼────┼────┼──────┼────────────┤├───────┤││├──────┤││3│96.10.24│12時43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5.5元,1筆委賣200仟股││使成交價由45.7││││調查局移送卷│││││12秒起││(計成交39仟股)││元下跌至45.5元││││第1冊第180頁│││││││││(下跌4檔)││││││├─┼────┼────┼──────┼────────────┤├───────┤││├──────┤││4│96.10.24│12時59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5.3元,1筆委賣31仟股││使成交價由││││調查局移送卷│││││1秒起││全數成交││45.45元下跌至││││第1冊第180頁│││││││││45.3元(下跌3│││││││││││││檔)││││││├─┼────┼────┼──────┼────────────┤├───────┤││├──────┤││5│96.10.24│13時1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5元,1筆委賣310仟股(││使成交價由45.2││││調查局移送卷│││││45秒起││計成交261仟股)││元下跌至45元(││││第1冊第180頁│││││││││下跌4檔)││││││├─┼────┼────┼──────┼────────────┤├───────┤││├──────┤││6│96.10.24│13時8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5元,1筆委賣150仟股(││使成交價由45.2││││調查局移送卷│││││49秒起││計成交70仟股)││元下跌至45元(││││第1冊第180頁│││││││││下跌4檔)││││││├─┼────┼────┼──────┼────────────┤├───────┤││├──────┤││7│96.10.24│13時12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5元,1筆委賣180仟股(││使成交價由45.2││││調查局移送卷│││││45秒起││計成交40仟股)││元下跌至45元(││││第1冊第180頁│││││││││下跌4檔)│││││├───┼─┼────┼────┼──────┼────────────┼───┼───────┼────┼────┼────┼──────┤│十二│1│96.10.26│10時24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5元,1筆委賣220仟股(│10.27│使成交價由│跌幅0.88│跌幅1.34│跌幅0.66│調查局移送卷││5,266│││9秒起││計成交219仟股)│%│45.35元下跌至│%│%│%│第1冊第180頁│││││││││45元(下跌7檔│││││││││││││)││││││├─┼────┼────┼──────┼────────────┤├───────┤││├──────┤││2│96.10.26│10時26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5元,1筆委賣230仟股(││使成交價由││││調查局移送卷│││││54秒起││計成交67仟股)││45.25元下跌至││││第1冊第180頁│││││││││45元(下跌5檔│││││││││││││)││││││├─┼────┼────┼──────┼────────────┤├───────┤││├──────┤││3│96.10.26│11時22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4.5元,1筆委賣255仟股││使成交價由44.7││││調查局移送卷│││││21秒起││全數成交││元下跌至44.5元││││第1冊第180頁│││││││││(下跌4檔)│││││├───┼─┼────┼────┼──────┼────────────┼───┼───────┼────┼────┼────┼──────┤│十三│1│96.10.30│9時52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5元,1筆委賣223仟股全│10.03│使成交價由45.3│跌幅1.94│跌幅0.40│跌幅0.52│調查局移送卷││6,261│││57秒起││數成交│%│元下跌至45元(│%│%│%│第1冊第181頁│││││││││下跌6檔)││││││├─┼────┼────┼──────┼────────────┤├───────┤││├──────┤││2│96.10.30│9時53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5元,1筆委賣170仟股全││使成交價由45.3││││調查局移送卷│││││44秒起││數成交││元下跌至45元(││││第1冊第181頁│││││││││下跌6檔)││││││├─┼────┼────┼──────┼────────────┤├───────┤││├──────┤││3│96.10.30│9時54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5元,1筆委賣235仟股全││使成交價由45.2││││調查局移送卷│││││49秒起││數成交││元下跌至45元(││││第1冊第181頁│││││││││下跌4檔)│││││├───┼─┼────┼────┼──────┼────────────┼───┼───────┼────┼────┼────┼──────┤│十四│1│96.11.1│9時46分1│元瑞投資公司│以45.8元,1筆委賣100仟股│13.99│使成交價由│跌幅1.52│跌幅3.80│跌幅1.16│調查局移送卷││7,221│││秒起││(計成交47仟股)│%│45.95元下跌至│%│%│%│第1冊第181頁│││││││││45.8元(下跌3│││││││││││││檔)││││││├─┼────┼────┼──────┼────────────┤├───────┤││├──────┤││2│96.11.1│10時17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5.5元,1筆委賣329仟股││使成交價由45.7││││調查局移送卷│││││24秒起││(計成交265仟股)││元下跌至45.5元││││第1冊第181頁│││││││││(下跌4檔)││││││├─┼────┼────┼──────┼────────────┤├───────┤││├──────┤││3│96.11.1│10時42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5.1元,1筆委賣259仟股││使成交價由45.4││││調查局移送卷│││││27秒起││(計成交179仟股)││元下跌至45.1元││││第1冊第182頁│││││││││(下跌6檔)││││││├─┼────┼────┼──────┼────────────┤├───────┤││├──────┤││4│96.11.1│10時49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5.1元,1筆委賣110仟股││使成交價由││││調查局移送卷│││││25秒起││(計成交84仟股)││45.35元下跌至││││第1冊第182頁│││││││││45.1元(下跌5│││││││││││││檔)││││││├─┼────┼────┼──────┼────────────┤├───────┤││├──────┤││5│96.11.1│12時42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4.8元,1筆委賣200仟股││使成交價由45元││││調查局移送卷│││││52秒起││(計成交143仟股)││下跌至44.8元(││││第1冊第182頁│││││││││下跌4檔)││││││├─┼────┼────┼──────┼────────────┤├───────┤││├──────┤││6│96.11.1│12時45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4.5元,1筆委賣300仟股││使成交價由││││調查局移送卷│││││46秒起││(計成交292仟股)││44.65元下跌至││││第1冊第182頁│││││││││44.5元(下跌3│││││││││││││檔)│││││├───┼─┼────┼────┼──────┼────────────┼───┼───────┼────┼────┼────┼──────┤│十五│1│97.1.14│11時35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1元,連續分2筆合計委│18.61│使成交價由40.8│漲幅6.94│漲幅4.35│漲幅1.79│調查局移送卷││23,114│││4秒起││買700仟股(計成交584仟股│%│元上漲至41元(│%│%│%│第1冊第182頁│││││││)││上漲4檔)││││││├─┼────┼────┼──────┼────────────┤├───────┤││├──────┤││2│97.1.14│11時36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1.2元,連續分2筆合計││使成交價由41元││││調查局移送卷│││││28秒起││委買900仟股(計成交798仟││上漲至41.2元(││││第1冊第182頁│││││││股)││上漲4檔)││││││├─┼────┼────┼──────┼────────────┤├───────┤││├──────┤││3│97.1.14│11時37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1.5元,連續分3筆合計││使成交價由││││調查局移送卷│││││50秒起││委買1000仟股全數成交││41.25元上漲至││││第1冊第182頁│││││││││41.5元(上漲5│││││││││││││檔)││││││├─┼────┼────┼──────┼────────────┤├───────┤││├──────┤││4│97.1.14│11時39分│元瑞投資公司│以漲停板價41.6元,連續分││使成交價由41.4││││調查局移送卷│││││13秒起││3筆合計委買1500仟股全數││元上漲至漲停價││││第1冊第183頁│││││││成交││41.6元(上漲4│││││││││││││檔)││││││├─┼────┼────┼──────┼────────────┤├───────┤││├──────┤││5│97.1.14│11時49分│元瑞投資公司│以漲停板價41.6元,1筆委││使成交價由││││調查局移送卷│││││56秒起││買450仟股(計成交268仟股││41.35元上漲至││││第1冊第183頁│││││││)││漲停價41.6元(│││││││││││││上漲5檔)││││││├─┼────┼────┼──────┼────────────┤├───────┤││├──────┤││6│97.1.14│12時28分│智凱投資公司│以漲停板價41.6元,1筆委││使成交價由41.4││││調查局移送卷│││││51秒起││買499仟股(計成交151仟股││元上漲至漲停價││││第1冊第183頁│││││││)││41.6元(上漲4│││││││││││││檔)│││││├───┼─┼────┼────┼──────┼────────────┼───┼───────┼────┼────┼────┼──────┤│十六│1│97.1.15│10時24分│元瑞投資公司│以漲停板價44.5元,連續分│1.39%│使成交價由44.2│漲幅6.97│漲幅2.35│漲幅3.12│調查局移送卷││32,649│││27秒起││2筆合計委買500仟股(計成││元上漲至漲停價│%│%│%│第1冊第183頁│││││││交455仟股)││44.5元(上漲6│││││││││││││檔)│││││├───┼─┼────┼────┼──────┼────────────┼───┼───────┼────┼────┼────┼──────┤│十七│1│97.1.17│9時15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5.2元,連續分2筆合計│12.56│使成交價由45元│漲幅1.76│漲幅3.08│漲幅0.95│調查局移送卷││32,946│││29秒起││委買500仟股(計成交84仟│%│上漲至漲停價│%│%│%│第1冊第184頁│││││││股)││45.2元(上漲4│││││││││││││檔)││││││├─┼────┼────┼──────┼────────────┤├───────┤││├──────┤││2│97.1.17│9時52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6元,1筆委買340仟股全││使成交價由45.8││││調查局移送卷│││││起││數成交││元上漲至46元(││││第1冊第184頁│││││││││上漲4檔)││││││├─┼────┼────┼──────┼────────────┤├───────┤││├──────┤││3│97.1.17│9時59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6.5元,1筆委買490仟股││使成交價由││││調查局移送卷│││││38秒起││(計成交466仟股)││46.35元上漲至││││第1冊第184頁│││││││││46.5元(上漲3│││││││││││││檔)││││││├─┼────┼────┼──────┼────────────┤├───────┤││├──────┤││4│97.1.17│10時4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6.5元,1筆委買499仟股││使成交價由││││調查局移送卷│││││14秒起││(計成交152仟股)││46.35元上漲至││││第1冊第184頁│││││││││46.5元(上漲3│││││││││││││檔)││││││├─┼────┼────┼──────┼────────────┤├───────┤││├──────┤││5│97.1.17│10時7分1│元瑞投資公司│以46.3元,1筆委買499仟股││使成交價由46元││││調查局移送卷│││││秒起││(計成交88仟股)││上漲至46.3元(││││第1冊第184頁│││││││││上漲6檔)││││││├─┼────┼────┼──────┼────────────┤├───────┤││├──────┤││6│97.1.17│10時8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6.5元,連續分2筆合計││使成交價由46.3││││調查局移送卷│││││15秒起││委買500仟股全數成交││元上漲至46.5元││││第1冊第184頁│││││││││(上漲4檔)││││││├─┼────┼────┼──────┼────────────┤├───────┤││├──────┤││7│97.1.17│12時30分│謝淑秋│以45.8元,1筆委買200仟股││使成交價由45.5││││調查局移送卷│││││58秒起││全數成交││元上漲至漲停價││││第1冊第184頁│││││││││45.8元(上漲6│││││││││││││檔)││││││├─┼────┼────┼──────┼────────────┤├───────┤││├──────┤││8│97.1.17│12時24分│王玉華、元瑞│相對成交426仟股││││││本院前審卷卷│││││13秒│投資公司│││││││二第87頁││├─┼────┼────┼──────┼────────────┤├───────┤││├──────┤││9│97.1.17│12時24分│王素梅、元瑞│相對成交460仟股││││││本院前審卷卷│││││38秒起│投資公司│││││││二第87頁││├─┼────┼────┼──────┼────────────┤├───────┤││├──────┤││10│97.1.17│12時24分│邱慧瑛、元瑞│相對成交470仟股││││││本院前審卷卷│││││38秒│投資公司│││││││二第87頁│││││││││││││││├─┼────┼────┼──────┼────────────┤├───────┤││├──────┤││11│97.1.17│12時24分│陳光男、元瑞│相對成交465仟股││││││本院前審卷卷│││││38秒起│投資公司│││││││二第87頁││├─┼────┼────┼──────┼────────────┤├───────┤││├──────┤││12│97.1.17│12時24分│謝政道、元瑞│相對成交476仟股││││││本院前審卷卷│││││38秒起│投資公司│││││││二第87頁││├─┼────┼────┼──────┼────────────┤├───────┤││├──────┤││13│97.1.17│12時31分│謝淑秋、陳光│相對成交20仟股││││││本院前審卷卷│││││18秒│男│││││││二第87頁│├───┼─┼────┼────┼──────┼────────────┼───┼───────┼────┼────┼────┼──────┤│十八│1│97.1.18│9時19分│謝淑秋│以45元,1筆委買50仟股全│6.05%│使成交價由│漲幅5.00│漲幅2.77│漲幅1.02│調查局移送卷││34,240│││27秒起││數成交││44.75元上漲至│%│%│%│第1冊第185頁││├─┼────┼────┼──────┼────────────┤│漲停價45元(上│││├──────┤││2│97.1.18│9時19分│陳雅禎│以45元,1筆委買50仟股全││漲5檔)││││調查局移送卷│││││35秒起││數成交││││││第1冊第185頁││├─┼────┼────┼──────┼────────────┤├───────┤││├──────┤││3│97.1.18│9時29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5.75元,1筆委買100仟││使成交價由45.5││││調查局移送卷│││││40秒起││股(計成交52仟股)││元上漲至45.75││││第1冊第185頁│││││││││元(上漲5檔)││││││├─┼────┼────┼──────┼────────────┤├───────┤││├──────┤││4│97.1.18│9時31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6元,連續分2筆合計委││使成交價由45.8││││調查局移送卷│││││37秒起││買800仟股(計成交711仟股││元上漲至46元(││││第1冊第185頁│││││││)││上漲4檔)││││││├─┼────┼────┼──────┼────────────┤├───────┤││├──────┤││5│97.1.18│11時44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7.5元,連續分3筆合計││使成交價由││││調查局移送卷│││││33秒起││委買1000仟股(計成交646││47.35元上漲至││││第1冊第185頁│││││││仟股)││47.5元(上漲3│││││││││││││檔)││││││├─┼────┼────┼──────┼────────────┤├───────┤││├──────┤││6│97.1.18│12時36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8元,連續分2筆合計委││使成交價由47.8││││調查局移送卷│││││26秒起││買72仟股而全數成交││元上漲至48元(││││第1冊第185頁│││││││││上漲4檔)││││││├─┼────┼────┼──────┼────────────┤├───────┤││├──────┤││7│97.1.18│12時58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8元,1筆委買499仟股(││使成交價由47.8││││調查局移送卷│││││20秒起││計成交147仟股)││元上漲至48元(││││第1冊第185頁│││││││││上漲4檔)││││││├─┼────┼────┼──────┼────────────┤├───────┤││├──────┤││8│97.1.18│13時8分1│智凱投資公司│以49元,1筆委買319仟股而││使成交價由││││調查局移送卷│││││秒起││全數成交││48.75元上漲至││││第1冊第185頁│││││││││49元(上漲5檔│││││││││││││)││││││├─┼────┼────┼──────┼────────────┤├───────┤││├──────┤││9│97.1.18│9時25分│陳光男、謝淑│相對成交27仟股││││││本院前審卷卷│││││56秒│秋│││││││二第87頁│├───┼─┼────┼────┼──────┼────────────┼───┼───────┼────┼────┼────┼──────┤│十九│1│97.1.23│10時14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5.5元,1筆委買410仟股│2.09%│使成交價由45.2│跌幅5.19│跌幅5.99│跌幅2.28│調查局移送卷││23,296│││36秒起││(計成交381仟股)││元上漲至45.5元│%│%│%│第1冊第186頁│││││││││(上漲6檔)││││││├─┼────┼────┼──────┼────────────┤├───────┤││├──────┤││2│97.1.23│11時11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3.7元,1筆委買200仟股││使成交價由43.5││││調查局移送卷│││││25秒起││(計成交96仟股)││元上漲至43.7元││││第1冊第186頁│││││││││(上漲4檔)││││││├─┼────┼────┼──────┼────────────┤├───────┤││├──────┤││3│97.1.23│9時50分│智凱投資公司│相對成交10仟股││││││本院前審卷卷│││││30秒│、陳光男│││││││二第87頁│└───┴─┴────┴────┴──────┴────────────┴───┴───────┴────┴────┴────┴──────┘附表四:96年10月15日起至96年11月1日止操縱行為受損害投資人授權名冊及求償金額一覽表。
┌──┬────┬────┬──────────────────┬──────┐│序號│訴訟編號│姓名│遭誘買進或賣出日期、股數、每股價格│求償金額│├──┼────┼────┼──────────────────┼──────┤│1│001│蘇秀蘭│96.10.23賣出10仟股,每股45.6元│51,600元│├──┼────┼────┼──────────────────┼──────┤│2│002│ 張子光 │96.11.1賣出5仟股,每股44.8元│29,800元│├──┼────┼────┼──────────────────┼──────┤│3│003│ 翁燈揚 │96.10.17賣出50仟股,每股48.2元│361,780元│││││96.10.17賣出50仟股,每股48.2元││││││96.10.17賣出43仟股,每股48.3元││├──┼────┼────┼──────────────────┼──────┤│4│004│ 翁曉玲 │96.10.19賣出45仟股,每股46元│363,000元│││││96.10.31賣出30仟股,每股45.8元││├──┼────┼────┼──────────────────┼──────┤│5│005│ 郭庭禎 │96.10.23賣出10仟股,每股45.7元│54,072元│││││96.10.23賣出693股,每股45.75元││├──┼────┼────┼──────────────────┼──────┤│6│006│ 江依璇 │96.10.18賣出16仟股,每股46.5元│68,160元│├──┼────┼────┼──────────────────┼──────┤│7│008│ 楊李蜀芬 │96.10.23賣出1仟股,每股45.6元│5,160元│├──┼────┼────┼──────────────────┼──────┤│8│009│ 許富美 │96.10.25賣出2仟股,每股45.2元│11,120元│├──┼────┼────┼──────────────────┼──────┤│9│010│ 羅錦和 │96.10.18賣出1仟股,每股48元│307,740元│││││96.10.22賣出10仟股,每股44.35元││││││96.10.22賣出10仟股,每股44.4元││││││96.10.22賣出10仟股,每股44.4元││││││96.10.22賣出10仟股,每股44.4元││││││96.10.22賣出8仟股,每股44.5元││├──┼────┼────┼──────────────────┼──────┤│10│011│ 柳玟妤 │96.10.30賣出5仟股,每股45.2元│55,100元│││││96.10.30賣出5仟股,每股45.3元││├──┼────┼────┼──────────────────┼──────┤│11│013│ 李月桃 │96.10.29賣出5仟股,每股45.15元│28,050元│├──┼────┼────┼──────────────────┼──────┤│12│016│ 蕭為章 │96.10.18賣出1仟股,每股46.7元│9,720元│││││96.10.30賣出1仟股,每股45.1元││├──┼────┼────┼──────────────────┼──────┤│13│017│ 陳麗蟬 │96.10.30賣出1仟股,每股45.5元│5,260元│├──┼────┼────┼──────────────────┼──────┤│14│019│ 黃雨瑋 │96.10.17賣出1仟股,每股47.25元│3,510元│├──┼────┼────┼──────────────────┼──────┤│15│020│ 陳美秀 │96.10.30賣出1仟股,每股45.3元│5,460元│├──┼────┼────┼──────────────────┼──────┤│16│023│ 孫能德 │96.10.15賣出1仟股,每股48元│42,450元│││││96.10.15賣出1仟股,每股47.5元││││││96.10.15賣出1仟股,每股47.4元││││││96.10.15賣出1仟股,每股46.95元││││││96.10.16賣出1仟股,每股45.6元││││││96.10.16賣出1仟股,每股45.8元││││││96.10.16賣出1仟股,每股46.35元││││││96.10.23賣出1仟股,每股45.7元││││││96.10.23賣出1仟股,每股45.75元││││││96.10.24賣出1仟股,每股46.1元││├──┼────┼────┼──────────────────┼──────┤│17│025│ 王涵 │96.10.15賣出2仟股,每股47.6元│6,320元│├──┼────┼────┼──────────────────┼──────┤│18│026│ 陳愛霞 │96.10.18賣出1仟股,每股48.2元│2,560元│├──┼────┼────┼──────────────────┼──────┤│19│027│ 蘇玉芬 │96.10.16賣出1仟股,每股46元│4,760元│├──┼────┼────┼──────────────────┼──────┤│20│028│ 沈淑華 │96.10.17賣出4仟股,每股47.1元│42,440元│││││96.10.25賣出5仟股,每股45.2元││├──┼────┼────┼──────────────────┼──────┤│21│029│ 魏上棟 │96.10.15賣出5仟股,每股46.75元│20,050元│├──┼────┼────┼──────────────────┼──────┤│22│030│ 侯金真 │96.10.22賣出3仟股,每股44.85元│17,730元│├──┼────┼────┼──────────────────┼──────┤│23│031│ 歐陽澄輝 │96.10.31賣出1仟股,每股45.7元│5,060元│├──┼────┼────┼──────────────────┼──────┤│24│032│ 李文輝 │96.10.18賣出20仟股,每股46.45元│86,200元│├──┼────┼────┼──────────────────┼──────┤│25│033│ 柯宗富 │96.10.24賣出1仟股,每股46.25元│4,510元│├──┼────┼────┼──────────────────┼──────┤│26│035│ 張素珍 │96.11.1賣出1仟股,每股45.5元│5,260元│├──┼────┼────┼──────────────────┼──────┤│27│036│ 劉泰山 │96.10.19賣出1仟股,每股46.45元│9,370元│││││96.10.23賣出1仟股,每股45.7元││├──┼────┼────┼──────────────────┼──────┤│28│037│ 劉桂芳 │96.10.24賣出1仟股,每股46.4元│9,420元│││││96.10.31賣出1仟股,每股45.7元││├──┼────┼────┼──────────────────┼──────┤│29│038│ 朱鈞 │96.11.1賣出3仟股,每股44.95元│17,430元│├──┼────┼────┼──────────────────┼──────┤│30│039│ 劉玉燕 │96.10.16賣出2仟股,每股46元│9,520元│├──┼────┼────┼──────────────────┼──────┤│31│040│ 方泳中 │96.10.19賣出2仟股,每股46.1元│19,340元│││││96.10.24賣出2仟股,每股45.75元││├──┼────┼────┼──────────────────┼──────┤│32│041│ 方美 ꆼ│96.10.26賣出16仟股,每股45.35元│1,432,000元│││││96.10.26賣出6仟股,每股45.4元││││││96.10.26賣出228仟股,每股45元││├──┼────┼────┼──────────────────┼──────┤│33│042│ 王明權 │96.10.26賣出4仟股,每股45.25元│22,040元│├──┼────┼────┼──────────────────┼──────┤│34│043│ 廖學聯 │96.10.26賣出2仟股,每股44.55元│12,420元│├──┼────┼────┼──────────────────┼──────┤│35│045│ 李素琴 │96.10.15賣出4仟股,每股47.9元│11,440元│├──┼────┼────┼──────────────────┼──────┤│36│046│ 傅維新 │96.10.17賣出8仟股,每股47.8元│63,550元│││││96.10.18賣出8仟股,每股47.8元││││││96.10.19賣出3仟股,每股46.85元││││││96.10.19賣出1仟股,每股46.3元││├──┼────┼────┼──────────────────┼──────┤│37│047│ 張珮寧 │96.10.17賣出1仟股,每股48元│2,760元│├──┼────┼────┼──────────────────┼──────┤│38│048│ 張煙穗 │96.10.17賣出1仟股,每股48元│23,260元│││││96.10.18賣出1仟股,每股48.2元││││││96.10.23賣出1仟股,每股45.7元││││││96.10.24賣出1仟股,每股46.6元││││││96.10.24賣出1仟股,每股46.65元││││││96.10.31賣出1仟股,每股46.15元││├──┼────┼────┼──────────────────┼──────┤│39│049│ 張格 │96.10.18賣出10仟股,每股46.6元│41,600元│├──┼────┼────┼──────────────────┼──────┤│40│051│ 鄭承泰 │96.10.18賣出1仟股,每股48.2元│2,560元│├──┼────┼────┼──────────────────┼──────┤│41│052│ 何子儀 │96.10.31賣出1仟股,每股46元│4,760元│├──┼────┼────┼──────────────────┼──────┤│42│053│ 陳明裕 │96.10.15賣出10仟股,每股46.5元│42,600元│├──┼────┼────┼──────────────────┼──────┤│43│054│ 黃玉燕 │96.10.17賣出1仟股,每股48元│7,820元│││││96.10.23賣出1仟股,每股45.7元││├──┼────┼────┼──────────────────┼──────┤│44│055│ 陸美蓉 │96.10.29賣出4仟股,每股45.5元│21,040元│├──┼────┼────┼──────────────────┼──────┤│45│057│ 鄭川 │96.10.22賣出4仟股,每股44.5元│25,040元│├──┼────┼────┼──────────────────┼──────┤│46│058│ 陳仲仁 │96.10.17賣出1仟股,每股47.65元│3,110元│├──┼────┼────┼──────────────────┼──────┤│47│059│ 許心華 │96.10.15賣出4仟股,每股46.5元│17,040元│├──┼────┼────┼──────────────────┼──────┤│48│060│ 顏松慶 │96.10.30賣出1仟股,每股45.65元│5,710元│├──┼────┼────┼──────────────────┼──────┤│49│061│ 賴一宏 │96.10.16賣出1仟股,每股45.85元│279,950元│││││96.10.16賣出4仟股,每股46.15元││││││96.10.17賣出10仟股,每股47元││││││96.10.19賣出10仟股,每股46.8元││││││96.10.19賣出10仟股,每股46.9元││││││96.10.19賣出10仟股,每股46.45元││││││96.10.24賣出10仟股,每股46.35元││││││96.10.26賣出10仟股,每股45.4元││├──┼────┼────┼──────────────────┼──────┤│50│062│ 林瓊珍 │96.10.17賣出20仟股,每股48元│93,520元│││││96.10.17賣出10仟股,每股47.7元││││││96.10.19賣出2仟股,每股46.9元││├──┼────┼────┼──────────────────┼──────┤│51│063│ 羅永翔 │96.10.16賣出61仟股,每股45.5元│320,860元│├──┼────┼────┼──────────────────┼──────┤│52│064│ 謝蔡鑾 │96.10.29賣出2仟股,每股45.8元│9,920元│├──┼────┼────┼──────────────────┼──────┤│53│065│ 郭王秋純 │96.10.31賣出2仟股,每股45.9元│9,720元│├──┼────┼────┼──────────────────┼──────┤│54│067│ 蘇傳芬 │96.10.22賣出20仟股,每股44.85元│179,800元│││││96.10.22賣出10仟股,每股44.6元││├──┴────┴────┴──────────────────┼──────┤│合計│4,294,472元│└───────────────────────────────┴──────┘附表五:97年1月14日起至97年1月23日止操縱行為受損害投資人授權名冊及求償金額一覽表。
┌──┬────┬────┬──────────────────┬──────┐│序號│訴訟編號│姓名│遭誘買進或賣出日期、股數、每股價格│求償金額│├──┼────┼────┼──────────────────┼──────┤│1│007│楊思明│97.1.17買進20仟股,每股45.9元│38,000元│││││97.1.24賣出20仟股,每股44元││├──┼────┼────┼──────────────────┼──────┤│2│010│羅錦和│97.1.16買進3仟股,每股45.6元│47,550元│││││97.1.17買進3仟股,每股44.8元││││││97.1.17買進2仟股,每股45.2元││││││97.1.17買進1仟股,每股45.55元││││││97.1.21買進1仟股,每股48.5元││││││97.1.21買進2仟股,每股49.3元││││││97.1.21買進1仟股,每股49.3元││││││97.1.21買進3仟股,每股49.4元││││││97.1.24賣出2仟股,每股43.2元││││││97.1.24賣出1仟股,每股43.35元││││││97.1.24賣出2仟股,每股43.35元││││││97.1.24賣出1仟股,每股43.5元││││││97.1.24賣出2仟股,每股43.5元││││││97.1.24賣出5仟股,每股44元││├──┼────┼────┼──────────────────┼──────┤│3│012│ 蔡宜霖 │97.1.15買進20仟股,每股43.45元│2,472,800元│││││97.1.15買進50仟股,每股43.65元││││││97.1.15買進100仟股,每股44元││││││97.1.15買進50仟股,每股44.2元││││││97.1.15買進50仟股,每股44.45元││││││97.1.15買進200仟股,每股44.5元││││││97.6.30賣出400仟股,每股38.96元││││││97.7.1賣出70仟股,每股38.96元││├──┼────┼────┼──────────────────┼──────┤│4│014│ 王怡巾 │97.1.18買進10仟股,每股48.3元│43,000元│││││97.1.31賣出10仟股,每股44元││├──┼────┼────┼──────────────────┼──────┤│5│015│ 陳麗朱 │97.1.21買進3仟股,每股49.7元│18,450元│││││97.1.29賣出3仟股,每股43.55元││├──┼────┼────┼──────────────────┼──────┤│6│018│ 許宏毅 │97.1.18買進12仟股,每股47.8元│41,900元│││││97.1.21買進2仟股,每股49.15元││││││97.1.23賣出14仟股,每股45元││├──┼────┼────┼──────────────────┼──────┤│7│021│ 宋文安 │97.1.16買進3仟股,每股43.4元│26,500元│││││97.1.17買進2仟股,每股45.55元││││││97.10.16賣出5仟股,每股38.96元││├──┼────┼────┼──────────────────┼──────┤│8│022│ 張川野 │97.1.18買進1仟股,每股46元│19,450元│││││97.1.21買進2仟股,每股49.5元││││││97.1.21買進2仟股,每股49.8元││││││97.1.25賣出2仟股,每股45.5元││││││97.1.29賣出2仟股,每股43.7元││││││97.2.1賣出1仟股,每股46.75元││├──┼────┼────┼──────────────────┼──────┤│9│024│ 姜先賢 │97.1.18買進10仟股,每股48.2元│42,000元│││││97.1.24賣出10仟股,每股44元││├──┼────┼────┼──────────────────┼──────┤│10│032│李文輝│97.1.21買進2仟股,每股49.5元│3,800元│││││97.2.18賣出2仟股,每股47.6元││├──┼────┼────┼──────────────────┼──────┤│11│034│卓金花│97.1.22買進1仟股,每股44.3元│350元│││││97.1.24賣出1仟股,每股43.95元││├──┼────┼────┼──────────────────┼──────┤│12│044│ 孟瑛如 │97.1.21買進10仟股,每股49.1元│31,000元│││││97.2.1賣出10仟股,每股46元││├──┼────┼────┼──────────────────┼──────┤│13│050│ 黃金良 │97.1.17買進15仟股,每股45.7元│29,000元│││││97.1.24賣出10仟股,每股43元││││││97.1.25賣出5仟股,每股45.3元││├──┼────┼────┼──────────────────┼──────┤│14│056│ 范文政 │97.1.21買進10仟股,每股50.5元│11,000元│││││97.2.13賣出10仟股,每股49.4元││├──┼────┼────┼──────────────────┼──────┤│15│066│中華開發│97.1.17買進20仟股,每股45.8元│1,563,310元││││工業銀行│97.1.17買進30仟股,每股45.9元│││││股份有限│97.1.17買進50仟股,每股46.2元│││││公司│97.1.18買進7仟股,每股48.3元││││││97.1.18買進25仟股,每股48.2元││││││97.1.18買進23仟股,每股48.15元││││││97.1.18買進2仟股,每股48.05元││││││97.1.18買進30仟股,每股47.9元││││││97.1.18買進30仟股,每股47.8元││││││97.1.18買進22仟股,每股48.25元││││││97.1.24賣出30仟股,每股43.3元││││││97.1.24賣出23仟股,每股43.4元││││││97.1.24賣出7仟股,每股43.6元││││││97.1.24賣出40仟股,每股43.2元││││││97.7.1賣出7仟股,每股38.96元││││││97.7.1賣出132仟股,每股38.96元││├──┴────┴────┴──────────────────┼──────┤│合計│4,361,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