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564號上訴人 宋子明
王文炳 宋淑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
張沐芝 律師被上訴人 李泰裕 訴訟代理人 朱增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9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上訴人提出原證2(含作為附件之房屋稅單、授權書)及原證8之租賃契約書原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李媛媛法官吳麗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吳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