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30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30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30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子良
蔡岳晃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26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子良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岳晃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證據:告訴人楊子良之撤回告訴狀一紙。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2602號被告楊子良男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3段67號11樓之17居彰化縣彰化市○○路○段164巷37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蔡岳晃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里區○○路○段371號居臺中市○區○○○路119號2樓之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家庭暴力之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岳晃曾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於民國96年8月1日假釋出監,並於99年4月19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二、楊子良與蔡岳晃為父子,其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於100年7月25日13時53分許,蔡岳晃以其母親 蔡瓊慧 曾與楊子良共有房屋,而該房屋遭楊子良自行處分為由,撥打電話向楊子良索討新臺幣70萬元。因楊子良拒絕,蔡岳晃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向楊子良稱:「我一定鬧到給你臭……試看啦」、「我要鬧到你臭阿,讓你在彰化站不起」等語,致使楊子良心生畏懼,而危害其安全。楊子良聞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向蔡岳晃稱:「你敢……我馬上殺你……看看」等語,致使蔡岳晃心生畏懼,而危害其安全。
三、案經楊子良、蔡岳晃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一│被告兼告訴人蔡岳晃│1、被告蔡岳晃坦承有於電話│││之供述及指訴。│中對被告兼告訴人楊子良││││稱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恐嚇││││言語。││││2、被告兼告訴人蔡岳晃心生││││畏懼之事實。│├──┼─────────┼─────────────┤│二│被告兼告訴人楊子良│1、被告楊子良坦承有於電話│││之供述及指訴。│中對被告兼告訴人蔡岳晃││││稱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恐嚇││││言語。││││2、被告兼告訴人楊子良心生││││畏懼之事實。│├──┼─────────┼─────────────┤│三│電話錄音譯文1份。│被告2人相互恐嚇之事實。│└──┴─────────┴─────────────┘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家庭暴力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又被告蔡岳晃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第1項條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檢察官蔡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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