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國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1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國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國峰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王國峰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楊力進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