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979號上訴人 賴美智
陳輔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洪聰喜 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25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9,762元,上訴人僅繳納23,775元,尚欠25,987元未繳,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