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37號114年度附民字第238號原告 林翊茹 黃偉翔 被告 曾繼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4號詐欺等案,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法官吳家桐法官胡原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徐維辰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