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469號
原 告 黃信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振發 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
50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所指被告就返還代墊款為不爭事實部分,於起訴狀中
所引用者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然觀諸該調解紀錄之對造人
並非被告張振發個人,而為被告奇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
稱奇昕公司),至張振發僅為該公司之代表人,則於該調解
紀錄中表示同意返還代墊款之當事人應為奇昕公司,並非被
告張振發個人,是若原告實係為奇昕公司代墊該等款項,則
本件起訴之被告當事人恐有違誤之情。倘若原告就此將另循
途徑對奇昕公司為請求或起訴,則本件上開應徵裁判費部分
請自行斟酌是否仍為繳納,如原告逾期不繳,本院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