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2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2893號原告 林澄 作訴訟代理人 陳敬琇 律師被告 謝憶萍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被告謝憶萍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6,504,75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4,200元/㎡×土地面積2,065㎡×18/24=6,504,750元》,同地段184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中興路二段602、606號)之房屋最新課稅現值為372,500元《計算式:(中興路二段602號房屋之課稅現值355,700元+中興路二段606號房屋之課稅現值389,30
0元)×1/2=372,5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77,250元《計算式:6,504,750元+372,500元=6,877,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112元,扣除前繳訴訟費用30,700元,尚應補繳38,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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