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智易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智易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智易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啟能選任辯護人楊申田律師
吳淑靜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6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啟能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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