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74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政佑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6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政佑被訴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政佑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因被告蔡政佑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其所涉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葉姿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