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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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39號聲請人臺中市私立丘尼兒幼兒園法定代理人 張可欣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確認本件聲請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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