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 林誠俊
王淑惠 上列原告2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紀秉成 發支付命令(民國106年度司促字第3168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2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各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已分別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分別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