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3號104年度重訴字第79號上訴人即被告廣裕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朝龍 上訴人即被告和廣帆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銹娟 上訴人即被告 賴弘恩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育慶 即春岠進口用品批發商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廣裕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和廣帆布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訴人賴弘恩分別對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9號、106年度重訴字第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廣裕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和廣帆布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上訴人賴弘恩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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