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1號原告明坤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又仕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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