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被告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395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2,0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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